古树的遗产怎么做

时间:2024-05-31 03:58:42编辑:阿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应当有利于传承自然与社会发展历史,有利于弘扬生态文明和乡土文化,有利于推进乡村建设,坚持全面保护、科学管护、属地管理、原地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普查、认定、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科研等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捐献、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第二章 古树名木认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至少每十年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开展一次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并根据古树名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区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新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接到报告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和建档。第十二条 古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树,实行特级保护;
  (二)树龄在五百年以上不满一千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三)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四)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予以公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古树名木鉴定结果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和公布:
  (一)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组织、协调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机场、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四)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城镇居住区、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六)乡镇街道、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七)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经营者负责养护;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八)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古树名木保护的意义

历史价值,保护古树名木是见证历史的重要表现,体现了我国悠久的历史底蕴;文物价值,古树和人文景观融合在一起,以坚强的生命力表达了古老的气息;生态价值,顽强的生命力,以此记录了历史文化的兴衰史;观赏价值,其奇特的姿态,展现出不一样的观赏价值。 1、历史价值 保护古树名木其实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也是历史的见证,经历了长时间的沧桑巨变,蕴含了我国古都文化的魅力,体现了我国悠久的历史底蕴,不仅比较稀有,还能传达着古老的气息。 2、文物价值 若是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比较稀有且珍贵的,其中古树和人文景观融合在一起,以坚强的生命力表达了古老的气息,以此记录了历史文化的兴衰史,也能提供比较鲜明的依据。 3、生态价值 古树是人们探索大自然的重要依据,其顽强的生命力,经历了长时间的演变,就像一面历史的镜子一样,以傲然挺拔的姿态向人们展现出漫长岁月形成的生态变化情况,以及人类活动的历史。 4、观赏价值 对于一些千姿百态的古树而言,它还有很好的观赏价值,也是其它树种所不具备的特点,主要是以奇、俊、古等特点闻名于天下,从而形成了特有的景观,其坚韧的特点,使人看上去更有奋进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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