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标准物质是指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和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第三条 凡向外单位供应的标准物质的制造以及标准物质的销售和发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必须具备与所制造的标准物质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定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第六条 标准物质的定级条件: (一)一级标准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下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量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标准物质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定级证书的单位,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填报申请书并提交标准物质样品三份和以下材料: (一)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条件的情况; (二)研制计划任务书; (三)研制报告,包括制备方法、制备工艺、稳定性考察、均匀性检验,定值的测量方法、测量结果及数据处理等; (四)国内外同种标准物质主要特性的对照比较情况; (五)试用情况报告; (六)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的式样; (七)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负责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考核以及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评审。定级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标准物质的专业分类,授权有关主管部门的技术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 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章程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九条 经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评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统一规定编号,列入标准物质目录,并向全国公布。 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投入生产。 第十条 申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经评审未通过的,可准许申请单位改进后再进行一次鉴定、评审,经二次鉴定、评审仍未通过的,申请单位改进后,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制造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重复制造的每批标准物质,进行定值检验和均匀性检验,出具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保证其技术指标不低于原定级的要求。 第十二条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拟停止供应的,应在六个月以前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供应。 第十三条 经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评定,对技术指标落后,不适应国家需要的标准物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将其降级或废除,并相应地更换或撤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编号。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不得制造用以销售和向外单位发放的标准物质。 第十五条 没有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和编号的,或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一律不得销售和向外单位发放。 第十六条 负责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单位以及考核、鉴定、评审人员,必须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品和技术资料保密。 第十七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标准物质工作的管理,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定级鉴定的申请,办理发证手续,并进行其他有关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对外商在中国销售标准物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进口计量器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定级证书的式样以及标准物质编号方法、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定级鉴定,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标准物质的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标准物质是指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和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第三条 凡向外单位供应的标准物质的制造以及标准物质的销售和发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必须具备与所制造的标准物质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定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第六条 标准物质的定级条件:
(一)一级标准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最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标准物质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七条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定级证的单位,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填报申请书并提交标准物质样品三份和以下材料:
(一)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条件的情况:
(二)研制计划任务书:
(三)研制报告,包括制备方法、制备工艺、稳定性考察、均匀性检验,定值的测量方法、测量结果及数据处理等;
(四)国内外同种标准物质主要特性的对照比较情况;
(五)试用情况报告;
(六)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的式样;
(七)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负责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考核以及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评审。定级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标准物质的专业分类,授权有关主管部门的技术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
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章程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第九条 经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评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统一规定编号,列入标准物质目录,并向全国公布。
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投八生产。第十条 申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经评审未通过的,可准许申请单位改进后再进行一次鉴定、评审。经二次鉴定、评审仍未通过的,申请单位改进后,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第十一条 制造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重复制造的每批标准物质,进行定值检验和均匀性检验, 出具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 保证其技术指标不低于原定级的要求。第十二条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拟停止供应的,应在六个月以前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供应。第十三条 经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评定,对技术指标落后,不适应国家需要的标准物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将其降级或废除,并相应地更换或撤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编号。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不得制造用以销售和向外单位发放的标准物质。第十五条 没有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和编号的,或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一律不得销售和向外单位发放。第十六条 负责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单位以及考核、鉴定、评审人员,必须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品和技术资料保密。第十七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标准物质工作的管理,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定级鉴定的申请,办理发证手续,并进行其他有关组织工作。
标准物质定义,常用标准物质有哪些
基准物质和标准物质不是一回事。我们常用基准物质(多是化学药品)很多,标准物质应该指能够衡量是否准确或提供一个准确度量的依据。如:标准样品,多少浓度的具体的物质。我们常用的标准物质有甲烷氯化物方面的,有机硅方面的,含氟系列的,氧气,氮气,二氧化碳,环保分析标样,水分析标样等,基本都是买的。浓度低,自己配的总觉得条件不够,难以准确。标准物质可以分为三类:1、化学成分标准物质,如金属、化学试剂等。2、理化特性标准物质,如离子活度、粘度标样等。3、工程技术标准物质,如橡胶、音频标准等。
冶金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冶金标准管理,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冶金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冶金专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冶金标准:
1、冶金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的要求;
2、冶金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和维修方法的要求;
3、冶金产品及其生产、检验、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4、冶金地质、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方法和安全要求;
5、冶金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要求;
6、冶金地质、工程建设、产品及其生产、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互换配合、分类管理的要求;
7、冶金资源、能源、运输、信息的技术要求。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冶金专业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冶金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冶金行业内统一的冶金专业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冶金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冶金企业标准,不得无标生产。第三条 冶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需要对下列要求统一规范的划为强制性标准,其他的划为推荐性标准。
1、冶金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2、冶金地质、建设工程的勘察、施工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3、冶金环境保护要求;
4、重要的和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互换配合要求;
5、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要求;
6、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的冶金产品质量要求。第四条 制定冶金标准应贯彻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并符合用户需求,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达到安全、卫生的要求;有利于通用、互换和协调配套;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新产品经鉴定转产时必须具备相应的产品标准。未经批量生产并积累数据的,不得制定或纳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五条 冶金标准代号、编号按国家统一规定。第六条 根据要求,由制定标准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对冶金标准评定水平。对国家和行业标准应在标准审定时评定水平。对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程序由企业自愿申请评定水平。第七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草案,下达制修订任务,上报报批稿。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下达制修订任务,审批、编号、发布。
国家和行业标准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编制和主持审定。
冶金地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交通运输、资源、能源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冶金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冶金部质量监督司。冶金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系指冶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其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第九条 编制冶金标准项目计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冶金工业发展计划和冶金标准体系表作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用户需求为目标,以生产为基础。
编制计划要考虑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相关标准与主体标准配套的原则,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优先的原则,统一计划和按轻重级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十条 编制标准项目计划程序,每年6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编制计划原则要求,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转发时一并提出编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原则要求,下达给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8月底前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按格式1--4将下年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草案一式7份报到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会议或信函方式,协调后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下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同时确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在年底或下年初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后,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格式5转发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并下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并一式2份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标准样品的标准样品的管理
自从本世纪初美国研制成功第一个冶金标准样品(当时称Standard sample)以来,经过约法100年的发展,在国际上和我国匀已经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标准样品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一套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法规体系和相应层次的管理机构。以下就对此加以简要的介绍。1、 标准样品管理机构的层次在国际上,1975年召开的有关RM的国际研讨会向ISO建议成立一个有关RM的常设委员会。ISO这一年在中央秘书处下成立了一个标准样品委员会(简称ISO/REMCO),正式把标准样品的管理纳入标准化管理的轨道。ISO/REMCO的主要目的是: 1) 协调和促进国际间RM的生产、分发和应用; 2) 收集和传播有关RM方面的信息,组织开展有关RM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和活动; 3) 提出并制定指导RM研制、定值和应用方面的指导性文件(ISO指南),为统一国际间的RM管理提供依据。从1978年ISO/REMCO制定发布第一批有关RM的国际指南以来,在二十多年的时间内,ISO/REMCO已经制定了7个ISO指南和大量技术文件,召开了23次会议。截止到2000年5月,ISO/REMCO已经有65个成员国(其中P成员29个,O成员36个);与21个国际机构或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成立了6个工作组;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国际标准样品的发展。在国内,自从1952年我国研制成功第一批冶金国家标准样品以来,我国标准化主管部门把标准样品生产、分发和应用的管理纳入标准化管理的范畴。1988年,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标准样品工作的规范化、正规化管理,国家标准总局批准成立了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后更名为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到了1996年,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促进我国标准样品的管理与国际接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当时为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了ISO/REMCO中国委员会来统一与ISO/REMCO直接对口,协调我国与国际之间标准样品的技术交流活动。在此期间,根据标准样品工作的需要,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还分别批准成立了冶金、有色金属、环保、农药、气体化学品、无损探伤、酒类等7个分技术委员会以及多外专业技术工作组。由此,从行政管理方面看,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管理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一条管理路线进行;从技术管理方面看,按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ISO/REMCO中国委员会)-各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各专业技术工作组一条路线进行;从而使得我国的标准样品管理机构层次日趋完善。2、 标准样品的管理法规体系 由于在国际上ISO/REMCO仅仅是对标准样品在技术上起指导、协调、传播和推动作用,所以ISO/REMCO只建立了一套技术法规,这就是: 1) ISO指南6:1978《在国际标准中关于标准样品的陈述》; 2) ISO指南30:1992《标准样品常用术语及定义》 3) ISO指南31:1981《标准样品证书内容》 4) ISO指南32:1997《有证标准样品的应用和化学分析中的校准》 5) ISO指南33:1989《有证标准样品的应用》 6) ISO指南34:2000《标准样品生产者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7) ISO指南35:1989《标准样品定值的一般原则和统计学原理》在国内,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标准样品管理法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三个部分: 1) 法规法令 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第十三条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本法令为在我国生产、分发和应用的标准样品进行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2) 规章、规范 1988年国家标准总局批准发布的《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和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工作程序》把我国标准样品的行政管理纳入了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在此之后,根据这些法令、规章,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逐步制定和正在制定如下9个管理规范: ①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② 国家标准样品质量管理办法 ③ 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单位认定规定 ④ 国家标准样品编号方法 ⑤ 国家标准样品证书、标志申办、使用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⑥ 国家标准样品审定会(评审会)组织及报批工作程序 ⑦ 标准样品定点销售单位认定、监督规范 ⑧ 国家标准样品发行中心及分中心管理办法 ⑨ ISO/REMCO中国委员会通信成员管理办法3)技术法规 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的法令、规章和规范,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制定了7个国家标准样品工作导则: ①GB/T15000.1-9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1 在技术标准中陈述标准样品的一般规定》; ②GB/T15000.2-9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2 标准样品常用术语及定义》 ③GB/T15000.3-9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3 标准样品定值的一般原则和统计方法》 ④GB/T15000.4-9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4 标准样品证书内容的规定》 ⑤GB/T15000.5-9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5 化学成分标准样品技术通则》 ⑥GB/T15000.6-9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6 标准样品包装通则》 ⑦GB/T15000.7-9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7 标准样品生产的质量体系》 这7个标准样品工作导则大多数是参照采用ISO指南,一部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要求制定的,这些导则的实施从技术上为我国标准样品工作的发展提供了依据,使我国标准样品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