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园林绿化

时间:2024-06-05 02:53:04编辑:阿奇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第四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市)区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房产、交通、水利、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丰富绿化形式,保护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含量和艺术水平。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区域的保护,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绿地系统建设方案。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审批。第十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规划落实新的绿化用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分期建设计划,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并应当随公共绿化面积及财政收入的增加而相应增加。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安排绿化经费。
  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居住区时,应当安排绿化建设费用。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八,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绿地率为:
  (一)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有大气、噪声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五)铁路、高速公路、河道两侧及水工程周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防护林带。
  属于旧城区改造的,绿地率一般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五个百分点。第十四条 加强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一千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二千至三千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


《合肥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1997)

         《合肥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处以赔偿损失或罚款者,由园林部门通知交款单位或个人限期交纳。逾期不交者,加一至三倍处罚。拒交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处以赔偿损失或罚款者,由园林部门填发罚款决定书,书面通知交款单位或个人。当事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或者由园林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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