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的区别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是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认证是对企业。
认可是对认证机构。
授权:把权力委托给人或机构,代为执行。
认证和认可的区别及范围比较
1、针对的对象不同认证的对象是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面向的是需要进行认证审核的各类组织(企业或其他机构)。而认可的对象是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和认证培训机构以及从事审核、评审等认证活动的人员。2、性质不同认可机构(例如CNAS):必须经政府部门授权,其认可活动受到政府部门直接的监督与管理,其认可结果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普遍承认。认证机构(例如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完全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帮助需要认证的组织按认证标准建立一套符合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有关产品、服务等进行认证合格后,应当颁发认证标志。这种标志类似于商标一样,受商标法的保护。(如绿色产品认证)3、依据不同认证的依据是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标准。如IS0900l, IS014001,ISO45001等。认可的依据是认可准则与认可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4、级别不同认证机构需要得到认可机构的认可之后才能实施认证工作。例如第三方检测机构需要获得CNAS认可以后才能开展相关工作。认证与认可的联系:认证与认可都是合格评定活动。认证的结果是给予书面保证,最终由认证机构出具认证证书以表示企业的管理体系或产品质量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认可的结果是给予认证机构正式承认,认可是证明具备某种资格和能力,认可的最终结果要由认可机构出具认可证书。认证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认可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有权要求认证机构限期整改。对不能满足技术规范或认证标准的组织有权暂停直至撤销该认证机构的认可证书。
我国的认证认可管理机构是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1、证明检测机构或实验室有国际标准进行测试的技术能力获得CNAS认可,就意味有着符合国际标准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的质量管理、操作的规范能够很好的保障技术能力。2、提高检测机构或实验室的市场竞争力,取得政府单位和社会各界的信任具备CNAS认证资质,说明是受到法律保护,拥有专业的检测能力,出具的检测报告公平有效。因此,选择一个有着权威资质的机构信任度会较高。3、参与国际实验室认证的双边、多边合作,得到更广泛的认可通过CNAS认可,可参与国际上的活动,与国际同行之间相互沟通交流,从而在技术上进行提升以及获得最新行业新闻资讯,得到更多的认可。一.主要职能(一)研究起草并贯彻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二)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相关的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三)研究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四)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办理注册通报和向国外推荐事宜。(五)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与培训等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认证、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和从事认证业务的检验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外国(地区)相关机构在境内的活动;受理有关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并组织查处;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认证行为,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服务组织的改革。(六)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和承担相关认证检测业务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的审批;负责对从事相关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七)管理和协调以政府名义参加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国际合作活动,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等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合格评定活动,签署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归口协调和监督以非政府组织名义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组织的活动;负责ISO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合格评定等国际活动的外事审批。(八)负责与认证认可有关的国际准则、指南和标准的研究和宣传贯彻工作;管理认证认可与相关的合格评定的信息统计,承办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有关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九)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拟订认证认可收费办法并对收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