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时间:2024-06-23 02:50:32编辑:阿奇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国家公安机关推出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用于对旅馆业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实时查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互联网知识,分析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事宜,为读者提供参考。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公安部门的电子化管理手段,具有智能化、便捷化等优点,能够帮助公安机关及时掌握旅馆业中的安全情况,并对求助者进行迅速有效的响应,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系统主要功能包括旅客入住登记、身份信息核查、报警求助等。对于旅馆业经营者而言,使用该系统可以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但同时,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查到哪些内容?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查询旅客的身份证明、入住时间、房间号码等信息,同时还能进行申报报警、布控等操作。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对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维护公众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但在使用该系统时,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该系统资源,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旅馆业、出租汽车企业、客运站等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治安管理工作,协助查证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身份信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入口地址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入口地址: http://218.92.102.170/



 一、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释义: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是指有关组织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准许,在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情况下就私自开办旅馆的行为。
  处罚及依据: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行政法规 1987年11月10日起施行)第4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释义: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是指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住宿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
  处罚及依据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处罚及依据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3款的规定,旅馆业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颁发的《旅馆业特种行为许可证》。
  三、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品
  释义: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品,是指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行为。
  处罚及依据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处罚及依据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3款的规定,旅馆业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颁发的《旅馆业特种行为许可证证》。
  四、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释义: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是指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
  处罚及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释义: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是指经批准开业的旅馆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而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未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局备案的行为。
  处罚及依据: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和第15条的规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而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未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局备案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罚款。
  六、放任卖淫、嫖娼活动
  释义:放任卖淫、嫖娼活动,是指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行为。
  处罚及依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7条的规定,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释义: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是指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处罚及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八、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释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是指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处罚及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的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共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19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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