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

时间:2024-06-26 09:35:13编辑:阿奇

江西小产假规定是多少天

江西职工小产假新规定具体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具体如下: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3、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4、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西产假多少天

法律分析:江西产假一共为一百五十八天,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三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石城计划生育有没有新政策!

  石城县是江西省赣州市下辖县,因此,执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 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正,并重新公布实施,至今再没有修改。其中的生育政策规定如下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属农民的,5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


本人农户老婆市户一胎女儿二胎生在2014年算不算违反计划生育超生

并非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都是超生。
按当时的生育政策,是否属于超生的前提是该夫妻在生育第二个子女时是否符合当时法定的再生育条件。如果你们的生育行为是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的,那你生育下的第二个子女应该是合法的生育行为,反之,则可界定为超生。
因此,你可在网上查阅你省当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你就能判断出你们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是否属于超生。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上一篇:广州长泰不孕不育研究院

下一篇:葳瑶h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