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教育

时间:2024-07-28 09:25:25编辑:阿奇

鄂伦春自治旗人大关于修改《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2015)

一、第一条中的“为了发展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教育事业”,修改为:“为了保障和促进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删去。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对鄂伦春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实施的以学校教育为主,以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传承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基本内容的各级各类教育”。
  第二款中的“成员”修改为:“公民”;将“普通学校民族班”、“和民族教育机构”删去。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三、第三条第一款增加“及年度计划”、“重点扶持鄂伦春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教育”。
  第二款增加“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四、第四条两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自治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自治旗民族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教育工作”。五、将第六条中“自治旗人民政府”删去;增加“配备专职人员”。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第一款为:“自治旗民族学校的设置、撤并,应当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为:“民族学校的名称一般按地方名称、民族名称、办学层次的顺序组成”。七、将原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民族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扶持和奖励少数民族学生,培训少数民族学校校长和教师。民族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同级同类普通学校,并根据自治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提高”。八、将原第七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自治旗人民政府优先保障鄂伦春族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其他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照顾”。九、将原第二十二条作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提高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中小学生助学金标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户籍在鄂伦春自治旗的鄂伦春族学生考入高等院校的,享受自治旗提供的学费补助;考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自治旗给予支持和奖励。对户籍在鄂伦春自治旗的其他少数民族学生,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给予资助”。十、删去原第十条第二款后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在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基础上,发展各种形式的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劳动者的素质,并确保鄂伦春族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经费投入”。十一、将原第十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旗人民政府支持、鼓励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优先推广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验成果,重视和支持各类民族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教学课件的制作及音像资料的开发”。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旗人民政府对在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优秀成果的民族教育单位、机构及个人给予奖励”。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为:“自治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民族学校所需教材、图书、仪器和音、体、美教育器材及现代化教学设备”。
  第二款为:“自治旗青少年活动中心、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机构所需的教育培训经费及设施的必要维护费,应当列入自治旗财政预算”。十三、将原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删去后作为第十五条。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旗人民政府鼓励教师到鄂伦春族聚居乡(镇)学校、幼儿园任教,增加绩效工资”。十五、将原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旗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民族教育需求,保证民族学校教师、职工编制”。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适当提高民族学校教师中、高级职务的比例”。十六、将原第十三条作为第十九条。十七、将原第十四条作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旗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民族学校用本民族语言进行教学,开设鄂伦春族语言课程,鼓励各民族学生参加学习”。
  第二款删去“并结合实际,适时开设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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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2015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对鄂伦春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实施的以学校教育为主,以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传承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基本内容的各级各类教育。
  本条例所称民族学校是指公办的民族幼儿园、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职业技术学校等以少数民族公民为主要教育对象的民族教育单位。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第三条 自治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民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重点扶持鄂伦春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教育。
  自治旗人民政府根据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与自治旗教育事业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自治旗的民族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民族教育结构、学校布局和办学形式,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中设立民族教育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指导和管理民族教育事务。第七条 自治旗民族学校的设置、撤并,应当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民族学校的名称一般按地方名称、民族名称、办学层次的顺序组成。第八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民族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扶持和奖励少数民族学生,培训少数民族学校校长和教师。民族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同级同类普通学校,并根据自治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提高。第九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优先保障鄂伦春族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其他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照顾。第十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提高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中小学生助学金标准。
  户籍在鄂伦春自治旗的鄂伦春族学生考入高等院校的,享受自治旗提供的学费补助;考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自治旗给予支持和奖励。对户籍在鄂伦春自治旗的其他少数民族学生,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给予资助。第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依照国家规定和自治旗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选送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到区内外高等院校学习。第十二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在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基础上,发展各种形式的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劳动者的素质,并确保鄂伦春族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经费投入。第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支持、鼓励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优先推广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验成果,重视和支持各类民族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教学课件的制作及音像资料的开发。
  自治旗人民政府对在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优秀成果的民族教育单位、机构及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民族学校所需教材、图书、仪器和音、体、美教育器材及现代化教学设备。
  自治旗青少年活动中心、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机构所需的教育培训经费及设施的必要维护费,应当列入自治旗财政预算。第十五条 自治旗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鼓励对民族教育捐资助学。第十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民族学校教师、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待遇。第十七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鼓励教师到鄂伦春族聚居乡、镇学校、幼儿园任教,增加绩效工资。第十八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民族教育需求,保证民族学校教师、职工编制。
  自治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适当提高民族学校教师中、高级职务的比例。第十九条 民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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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展自治旗民族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
本条例所称民族学校是指公办的民族幼儿园、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职业技术学校、普通学校民族班等以少数民族成员为主要教育对象的民族教育单位和民族教育机构。第三条 自治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民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重点扶持的地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旗根据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与全旗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旗的民族教育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族教育工作。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民族教育结构、学校布局和办学形式,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第六条 自治旗应当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在自治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族教育工作机构,指导和管理民族教育事务。第七条 自治旗对少数民族学生,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对鄂伦春族学生要优先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实施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对少数民族考生要给予照顾。第八条 自治旗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依照国家规定和自治旗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选送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到区内外高等院校学习。第九条 举办各类民族幼儿园(班),发展民族幼儿教育。
民族学校学前班应当纳入学校管理。第十条 自治旗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劳动者的素质。
采取特殊措施,扫除少数民族青壮年文盲。第十一条 自治旗支持、鼓励和组织民族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民族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改革实验成果。第十二条 民族学校要以提高学生素质为宗旨,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民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十三条 民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第十四条 民族学校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进行教学。
民族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并结合实际,适时开设外语课。第十五条 自治旗适当增加民族学校教师、职工编制。
自治旗人民政府人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适当提高民族学校中、高级职务数额。第十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民族学校教师、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待遇。第十七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鄂伦春族聚居的乡(镇)学校任教。自治旗对在鄂伦春族聚居的乡(镇)学校工作的教师、职工,在原工资基础上,实行向上浮动工资的制度。第十八条 自治旗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学校校长的培训和民族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民族教育教师队伍。第十九条 民族教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自治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证民族教育经费。第二十条 自治旗逐步增加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努力改善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快教育技术现代化装备的进程。第二十一条 自治旗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民族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奖励少数民族学生、培训民族学校校长、教师和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第二十二条 逐步提高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和达斡尔族中小学生享受的民族助学金标准。鄂伦春族学生考入大、中专院校的,享受学费补助,并获得由自治旗提供的奖学金。第二十三条 自治旗设立民族教育助学基金,救助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第二十四条 自治旗鼓励、扶持民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和建立学生实习基地,并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费待遇。第二十五条 自治旗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鼓励对民族教育捐资助学。
在民办民族中小学就学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学生,与在公办民族中小学就学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create_time]2022-05-30 06:55:52[/create_time]2022-06-14 06:50:3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view_count]

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光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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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族的体育活动有哪些

  体育是社会文化教育的组成部分,体育产生于劳动。 鄂伦春族文化 中,鄂伦春族的传统体育活动是在民间逐步形成并开展起来的体育活动。鄂伦春族的体育运动有着古老的历史。这些体育运动是跟他们的日常活动息息相关的。一起来看下鄂伦春族的体育活动主要有哪些呢?



  在鄂伦春族的体育活动中,较具特色的传统项目主要有夏巴(射箭)、塔理木咢(拉棍)、尼开米那基塔尔格木咢(颈力)、耶路里得楞(赛马)、乌木木咢欠(桦皮船)、皮爬犁和滑雪等。

  夏巴(射箭)
  “夏巴”鄂伦春语,意即射箭。鄂伦春人自古以狩猎为务,射箭是进行狩猎的主要手段,并逐渐形成传统体育项目。鄂伦春的孩子从小就摆弄弓箭,随着年龄的增长,弓箭也由小加大。

  鄂伦春人用的弓是带有自然弯的落叶松和臭李子树木做成,弦由狍子的皮筋制成,很有韧劲。用松木做箭杆,铁箭头,或将箭杆前端削尖。杆的后端扎上四根羽毛翎,以保持箭在行进中的方向。射箭多以树木为目标,有立射和马上习射。

  塔理木咢(拉棍)
  塔理木咢,为鄂伦春语拉棍之意。这种活动是流行在鄂伦春人中间的一种较力型的传统项目。“塔理木咢”的棍长约40厘米,直径约4厘米。比赛时两人相对而坐,两足蹬直相抵,双方两手都握在木棍上。当裁判宣布比赛开始后,双方各自往自己的方向拉,臀部离地者输。比赛采取三局两胜制。腿弯曲时为犯规,三次犯规为输。

  尼开米那基塔尔格木咢(颈力)
  “尼开米那基塔尔格木咢”,为鄂伦春语颈力之意,常见于鄂伦春民间的一种较力型的比赛项目。这种比赛方法是两人对坐,两腿蹬直,两足相抵。用一条皮带或布带套在两人的脖子上。裁判宣布比赛开始时,双方两手各自抱在胸前,用脖子往后拉带,臀部离地者为输。腿弯屈者犯规,犯规三次为输。

  耶路里得楞(赛马)
  赛马,是一种非常普及的体育活动。马匹是鄂伦春族的主要交通工具,打猎、驮运和搬迁都用马匹。鄂伦春人从五、六岁起就可以单独骑马,到了十几岁就成为熟练的骑手了。每当春节、氏族集会或举行婚礼时,人们都要赛马。赛马有长途、短途之分。

  乌木木咢欠(桦皮船)
  桦皮船,是鄂伦春人重要的水上工具,也是重要的体育器械。因为鄂伦春人所处的地理环境是兴安岭地区,到处生长着桦树,因此制作桦树皮船就成了鄂伦春的特点。桦皮船体轻,适合游猎生活。迁徙时把船驮在马背上或肩扛即可带走。用桦皮制作柳叶形船支,用松木做架,外包以桦树皮,接头处用松香堵塞。船浆用一丈余长的松木将两头削成鸭嘴形,中间削成圆杆而制成。他们从小就进行划船游戏,在夏季时青壮年猎手也经常三五成群地进行划船比赛,从而锻炼划船技术。

  皮爬犁
  爬犁,是鄂伦春人的一种雪上运输工具。每当雪季来临,鄂伦春人常把毛冲外的野兽皮钉在爬犁底下,以减少阻力,加快滑行,这就是皮爬犁。久而久之,这种皮爬犁就成为冬季雪天鄂伦春人的进行雪上比赛的一类工具。

  皮爬犁比赛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比速度,主要是看谁滑得快;另一种是比距离,看谁滑得远。每当比赛之时,也是冬季大雪纷飞的时节。这时,大雪给山川、树林披上了厚厚的银装。在这银白色的世界里,鄂伦春族少年忘记了寒冷,你追我赶地爬上山坡,一个个坐在皮爬犁上,争先恐后地从山坡上往下滑,好似一群野兽托着孩子们从山坡上飞奔而下,十分沉趣。由于这项活动需要有敏锐的眼力和掌握平衡的技巧,因而深受鄂伦春族少年的喜爱。

  滑雪
  滑雪,是生活在气候寒冷、林海雪原里鄂伦春人的日常技能。每当冬天来临,雪深及马的时节,鄂伦春人总是以“骑木而行”的滑雪的手段,作为其生活交通方式或是锻炼身体的手段,并逐渐演化出了滑雪比赛这一运动项目。

  滑雪比赛用的滑雪板,鄂伦春语为“亲那”,是用桦木或樟子松制成的。一般板滑雪板的宽度在18——20厘米,长约2米。这类滑雪板分薄厚两种,在深雪中行进比赛用厚板,其他情况下用薄板。滑雪用的撑杆是用没有节子的柳木等做成,杆长与身高等同,下端削尖或安上铁尖。比赛过程中,滑雪板用皮筋梆在鞋底下,撑杆在雪上滑行,以最先滑到指定的地点为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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