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情侣不雅视频

时间:2024-07-31 00:33:27编辑:阿奇

如何看待四川大学张薇污蔑大叔偷拍事件?

1.女性维权信用下降,男性人人自危。“难道我的权益没受到侵害我就不用维权了吗?”,这让女性的维权变成了耍无赖,狼来了的故事听多了,男性也就不再相信女性被侵犯的故事了。
2.女性有可能进一步侵害男性和底层人民利益的事件。
前几年弦子诬陷朱军猥琐,后虽被平反证明是女方捏造事实,导致朱军被迫离开央视,被污名化,而弦子被外国BBC誉为世界巾帼英雄,现在如鱼得水。
张薇今天碰瓷不成,四川大学调查一周仍然不做出反应。让某些别有用心的女性更加肆无忌惮地诋毁中国男性的声誉。
3.撕开女权伪善和自私的面纱。一切以出位为目的,不惜牺牲他人的利益。在她们看来,农民工大叔丢了工作不关她的事,她们能通过举报男性压榨男性的剩余价值来获取流量和眼球才是重要的。也让更多人看到女权的危害性,了解到女权者都是自己利益的邪教组织,不再将女权与平权划上等号。
4.让女权的地位一落千丈。从朱军被造谣,到欺负农民工底层百姓,都展示了女权的阴暗面。并让有是非辨别能力的女性和男性有了联合起来对付女权的可能性,不再认同她们奇怪的洗脑思维。
5.从girl help girl 变为boy help boy。现在弦某、某笠、某雨绮、张薇等侵犯男性权益的女性招摇过市,让男性意识到自己转变为弱势群体,会更加越来越注重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再为女权的伪善和嘴脸忍辱负重和埋单。


[create_time]2023-06-19 15:47:28[/create_time]2023-06-21 14:06:24[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2[alue_good]匿名用户[uname]https://iknow-base.cdn.bcebos.com/yt/bdsp/icon/anonymous.png?x-bce-process=image/quality,q_80[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88[view_count]

613邯大主教楼事件的事件描述

613邯大主教楼视频讲的是在河北省邯郸大学(邯郸职业技术学院)主教楼一教室里面,有一对同学在教室里模仿各种性爱的姿势,各种动作。大胆得有点无法入目。视频开始拍摄时镜头对准的是教室外的走廊地面,应该是手机,因为像素不算很高,而且视频中能明显传出大学校园和教学楼走道里面的学生的各种声音。随后视频镜头转向一教室,貌似是教室后面的位置,窗户大开,一身着蓝色T恤的女生趴在教室窗户上头向外,假如你在外面向内看的话,此女生是在窗户上探头往外看风景,这是学生的常见动作。但是,镜头中的主体部分确实一男一女,此男生身穿灰色篮球背心,下身是一运动裤,看造型背心应当是翻版NBA的马刺队服,运动裤是另外搭配的。看不清楚男生脚上的鞋,应当是一篮球运动的健将。 当视频镜头瞄准这男女主角的时候,女生的裤子已经是半褪下的状态,男生在女生背后右手在做一些动作,女主角回头看了下,又转回去装作去看窗外。当男生把右手放到了女生的臀部的时候,动作逐渐开始激烈起来。随之而来的是女生的裤子已经完全掉下。

[create_time]2016-05-11 00:42:56[/create_time]2016-05-25 21:00:0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24[alue_good]土豆系列05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df59cc5b.NeH2jvmYFJ6IuC6yc2d2gw.jpg?time=3626&tieba_portrait_time=3626[avatar]TA获得超过227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2293[view_count]

如何看待四川大学学生张薇“偷拍”事件

6月7日,四川大学研究生张薇因为在地铁上诬陷一名中年男子偷拍,并在网上发布不实视频和言论,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这一事件不仅涉及到个人的道德、法律和人格问题,也暴露了高校的教育和管理缺失,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在事件发酵了近一段时间后,四川大学于6月21日终于公布了对张薇的处理结果:留党察看、留校察看。这样的处罚是否合理?是否能够起到教育惩戒的效果?是否能够平息公众的愤怒?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张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薇在未经中年男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肖像录制并上传到网上,并且捏造事实,诽谤其为“猥琐老头”,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因此,中年男子及其家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薇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值得指出的是,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说,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次,从道德角度来看,张薇的行为已经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和教育引导。作为一名高校研究生,张薇不仅没有遵守基本的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没有遵守职业道德,恪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她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随意发布不实信息,并且用恶毒的语言攻击他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她不但没有体现出高校研究生应有的素养和风度,反而给高校教育和新闻专业抹了黑。因此,她应当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和教育引导,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地道歉,并且改正自己的行为。最后,从教育角度来看,张薇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学校的纪律规定,应当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和教育管理。
根据《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第7条(三)规定:“利用网络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根据这些规定,张薇的行为属于留校察看处分的情形。因此,学校对她做出留校察看处分是符合规定的。同时,作为一名党员,张薇的行为也违反了党的纪律要求,应当受到党内纪律处分。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综上所述,四川大学对张薇做出的处罚并不是避重就轻,而是依据相关法规和原则做出的。这样的处罚既体现了教育惩戒相结合的育人方式,又体现了对张薇个人成长和未来发展的关怀和帮助。当然,这样的处罚也不是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张薇本人要认真接受教育和管理,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改正自己的行为,重新赢得社会和公众的信任和尊重。在此希望,任何处罚都法有所依,罚有所依,同罪同罚,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性。


[create_time]2023-08-06 17:01:57[/create_time]2023-08-20 16:31:5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130******82[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4368f498.9669yRkyci8Mb7cODMLr3g.jpg?time=13499&tieba_portrait_time=13499[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view_count]

镇江男老师不雅视频发布者已投案,学校通报说了什么?

就在今年8月11日,江苏镇江的一高中老师疑似和学生的不雅视频流出,该视频流出后受到了高度的重视,身为一名人民教师,首先就要严格的对自己,教书育人要先树立好自身的条件,而教师的私生活也不应该太过于乱,不仅是对自己造成影响更是对学校,对学生都有不良的影响。 更是会让很多老师不放心把孩子送去学校读书,老师在家长和社会上的地位还是相对较高的,家长和社会都不能接受老师做这样的事情,再加上还是和女学生,就更是严重。镇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称,当事女生已毕业,关于这件事情的《通报》内容大致为:近期,我校有关康华老师和女学生的不雅视频在网络传播,造成了恶劣影响,经初步调查了解了视频的来源,是经他人上传微信圈进而广泛的传播。当事人于8月10日上午向镇江市公安局派出所报案 。 经了解该女学生已经毕业,江苏省镇江市教育局、学校认为:该教师拍摄不雅视频,即使是女学生已经毕业,但由于视频内容属于低级趣味,就算是不站在他工作职位的角度来看也是违背社会公序的,有违教师师德,已经严重损害影响了教师形象。 这件事一出受到了很多关注,现在有很多老师的行为都很不检点还有老师猥亵女学生等等的事情发生,所以我认为很多老师真的不配为人师表,没有给学生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反而给他们带来伤害。作为人民教师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不是干一些坏事,给社会,给家长,给学校抹黑,在未来希望教师们能够严于律己,最一个合格的好老师。

[create_time]2020-08-24 08:27:06[/create_time]2020-09-01 19:09:01[finished_time]5[reply_count]0[alue_good]从科技到生活[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e949352295954be39e80bff9cc6db280.png[avatar]科技是平坦大道的基石[slogan]科技是平坦大道的基石[intro]421[view_count]

镇江男教师因不雅视频曝光被迅速处分,如此处理是否恰当?

不恰当:老夫少妻也是爱情!男未婚女未嫁怎么了?就因为人家跟学生在一起了吗?那老师娶学生的多了,我不觉得不正常啊,而且还是学生毕业以后在一起的,也成年了吧,后来性格不合就分手呗,没啥了不起的!凭啥给人家处分啊,也不是偷的,也不是抢的,你情我愿的事儿,咱就说那个杨振宇不也娶了小自己50多岁的翁帆吗?人家相差二十多岁好歹是爷俩,杨振宇都是爷孙了!前男友散播视频,后投案自首!这个前男友才是坏人,都分手了,好聚好散呗,还把人家的秘密公布出来,看照片跟视频,人家女孩都是自愿的,笑的多开心啊,再说老师的身材真心不错,保养的真好,一点都不像五十岁的人,咳咳,有点跑题了。这男孩就是自己得不到,也不能让你好,我才二十五岁,你不喜欢我,喜欢这五十岁的老男人,估计生恨了,产生了报复心理,照片、视频一发,大家疯狂转发,最后对这个老师、这个女孩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眼睛看到的未必是真实的!处分的主要意思就是为人师表,不应该拍这样的照片跟视频,对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一看老师就想到那视频,不用学习了,所以调离一线吧!那老师也是人啊,他也有爱,也有情啊,情到深处就拍了,玩点年轻人玩的没什么不对吧,只要是你情我愿就无所谓!总结:老师好难啊,穿什么?吃什么?开什么车?嫁什么人?都有固定的模板吗?就跟妈妈一样,稍微有点错就是大错特错,孩子感冒是我的错,孩子学习不好是我的错,我要有妈妈的样子,坐有坐样,站有站样,给孩子做榜样,可我就是一个女人,曾经也是别人的孩子啊,所以别要求那么高好不好!

[create_time]2020-08-13 16:39:16[/create_time]2020-08-28 11:39:14[finished_time]17[reply_count]0[alue_good]土地婆婆讲故事[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23c200ea79d8fb847594438645b9ffc3.jpeg[avatar]行政专员[slogan]因为 所以 既然 何必[intro]714[view_count]

网络犯罪的最新法律规定

有的,可以用目前针对网络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刑法》285条,286条、287条及第17条第2款,和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下面摘抄:
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20 法释〔1999〕18号)
第六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 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 法释〔2000〕12号)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会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法律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create_time]2007-11-18 16:14:17[/create_time]2007-11-30 09:41:55[finished_time]3[reply_count]13[alue_good]华宣[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1825055398,532006310&fm=3012&app=3012&autime=1689310936&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1061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1180[view_count]

本科夫妻拍不雅视频贩卖,是如何被发现的?

现在本科学历找工作其实是非常简单的,然而就是有人放弃了自己的大好前途,选择了其他不正规的收入。浙江一对24岁的夫妻,明明是本科学历却放弃了正规的工作,选择拍卖不演视频去贩卖。因为很多网友举报,警方通过侦查,抓获他们,现在等待夫妻二人的就是有期徒刑!通过后来记者采访得知,事件涉及的两名夫妻分别称为刘某和吕某,他们本来是大学同学。偶然在他们一起看了色情网站之后,发现原来可以通过贩卖色情视频获利,于是一起变萌生了这个犯罪念头,后来两个人一起兼职开始做这种视频,甚至在毕业之后更是直接专心待在家里面拍摄视频去售卖,从2018年开始至今,虽然仅仅是短短的两年,但是夫妻两人却通过这种行为获利了将近53万元,并且通过了这笔钱还买了房子!现在两个人涉嫌贩卖传播不雅的视频去牟利,大好年华,仅仅24岁的他们就已经被判处了10年的监狱刑罚。尽管事后两个人都会觉得后悔,但是木已成舟。对于这种事情网友们也各抒己见,有的网友说大学学大学本科学历多么可望不可及的事情,但是他们却不好好用在正道上!也有网友们说两年就能挣了50多万,这可比打工3000块钱一个月要来的快多了,还有网友表示震惊,还有自己拍视频去售卖的!明明拥有大好前途却自己不走正道,现在对于社会上多少人而言,想要拥有一个本科学历。而他们作为有知识的学生,明明知道这种行为是要判刑法的,却明知故犯!仅仅是一念之差,却葬送了自己未来10年的大好年华,等他们醒满出来,已经30多岁了,这个世界早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警醒更多人,千万不要贪图挣钱快的工作,暴富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面。

[create_time]2020-09-18 16:52:13[/create_time]2020-09-28 14:22:43[finished_time]4[reply_count]0[alue_good]教育达人kk[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77c7a36a9673119dacac89cb4bae6ce6.jpeg[avatar]视频自媒体。访谈,街采,纪录片,综艺节目[slogan]视频自媒体。访谈,街采,纪录片,综艺节目[intro]734[view_count]

高校公开情侣不雅照,你觉得是否可行?

看到这个问题我想到了一句话:喜欢是放肆,但爱是克制。又想到了另一句话:你若想要有所成就,必须要耐得住寂寞。对于高校公开情侣不雅照,我认为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同时要进行一定的说明和优化。网络上对于这件事的描述是这样的:某高校突然的、猝不及防的将收集到的学生不文明行为照片用宣传板放在食堂门口进行公示的方式进行宣传。对于这件事,我认为从初衷和效果来说都是可行的。学校的初衷肯定是希望学生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用这样的方式来警告这样做的同学和没这样做的同学。当然,这样的方式也确实可以起到杀鸡儆猴的目的。同时,脸皮薄的同学也会尽力去对自己行为进行改正。但我觉得学校的方法并没有那么完善、也没有那么成功,更让很多同学觉得太突然和莫名其妙。首先,我觉得一个学校的根本主体还是学生,为什么学校做出一个和学生切实相关的决定没有征求学生建议呢?或者没有提前公示告知呢?就如同处分或者奖励之前都会先告知同学,再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工作,最后才是处分通知。而这个活动没有提前酝酿和通知不够好吧?反而会落人口舌吧?另外一个,大学生并没有禁止谈恋爱,只是对于地点上有一个道德上的标注,即你们谈恋爱请不要影响到他人的工作学习。而我看到图片上别人亲亲我我有的是操场、有的是小树林,这个并没有影响到别人学习吧?而且只是亲亲我我而已,有没有公开到在小树林打炮...所以,对于情侣亲密照片应该是放图书馆、教室这种地方,因为学习的地方是神圣的而不是用来谈恋爱的。个人觉得,曝光学生不文明行为确实是应该的,但有处罚就要给出界限!对于情侣间的亲密行为到底怎样是不被允许的。比如图书馆、自习室坐在一起说说话不行?比如躲在小树林偷偷的亲亲嘴,摸摸腿还要向学校申请?还要防止偷拍?还是都大学了不能谈恋爱?最后,虽然这样曝光的方式可以警告一些人,却终究不能警醒那种厚脸皮不在乎的人。他们甚至会觉得这是对于爱情的见证和纪念。因此,曝光的作用是警示也仅仅是警示,还要用更完善的校规校纪让那些不以为然的同学吃痛才行。

[create_time]2017-05-21 20:16:37[/create_time]2017-06-05 11:27:30[finished_time]6[reply_count]20[alue_good]我是热点君[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2a7814398a72ec94aa413ca6c8e6985d.jpeg[avatar]时事热点、权威关注、辛辣评论[slogan]时事热点、权威关注、辛辣评论[intro]92[view_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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