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193名流浪乞讨人员将落户天津一事,你怎么看?
我的看法是:北京什么时候也执行一下?如果北京也这么做的话,那么可以想象得到,到时候遍地流浪汉的情形。个人并不推崇这种做法,除非是那种实在查不到根源地的人,是那种实在没有其他解决办法的人,才迫不得已之下选择了让他们落户在当地。个人认为,只要能够查询到他们的来源,他们的户口所在地,就一定不能改他们的户口所在地,否则你很难想象得出一些人为了更改自己的户籍地能够做出什么事情来。户籍地之所以这么被人们看中,自然是因为其关系到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例如学生。当然,必须得承认当地政府的这种做法很人性化,从这件事上来看,至少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天津的政府相关部门为了那些流浪街头的流浪汉是真正下功夫、真正去关心了,至少去为他们考虑了。而落户这种事情,也说明政府是希望这些无家可归的人拥有一个家,虽然这种事情对于那些流浪汉来说可能并没有什么用处,但从我们普通民众的角度来考虑,这种事情的影响,还是很让民众感动的。不知道相关部门这么做的目的究竟是为了什么,如果是为了解决这些人的户口问题,为了登记他们的身份,那么我倒觉得很正常,可以理解。如果相关部门是为了照顾这些人,为了改善这些人的生活,为了让这些人不再流浪街头,那我就不能理解。因为从生活的角度来看,真正在乎户口的人不会成为流浪汉,而流浪汉又根本不会在乎自己的户口问题。有没有户口,以及户籍地在哪对于他们来说,不如一块面包来得实惠。综合而言,关于流浪汉落户当地这件事,个人认为或许这只是相关部门为了方便管理而执行的政策,我们并不需要太过于过度解读这种事情。
[create_time]2020-10-16 17:46:41[/create_time]2020-10-30 12:07:53[finished_time]9[reply_count]0[alue_good]虾弹文化[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550f78a79c3be974ceff4008886cfeac.jpeg[avatar]职员[slogan]大概是忆往昔 宝宝永远3岁!![intro]215[view_count]193名流浪乞讨人员将落户天津,对他们来说意味着什么?
流浪汉是我们城市中不太被重视的一个群体,但是他们的存在却又很难让人忽视。流浪汉就是指那些因为发生意外而流落街头的人,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不知道姓甚名谁,他们不知道自己从哪里来,也不知道自己将会去到哪里,更不知道自己的家人在哪里。他们风餐露宿,也没有人愿意为他们提供工作。流浪汉经常会依靠捡垃圾或者是乞讨维持生计,是的,城市的桥洞和天桥是他们的家,穿着破烂以及邋遢是大众对他们的固有印象。流浪汉是值得同情的,但却一直没有人为这个群体做点什么,他们中的有些人甚至是残障人士,就算是得了病,这些流浪汉的命运也是横死街头,因为他们没有任何的医疗保障。近日,天津的一则新闻上了热搜,那就是这个城市的一百九十三名流浪奇谭人员将落户天津,那么,这件事对于流浪汉来说意味着什么呢?首先,这对他们来说一定是一件好事。能够成功落户,就代表这些人有了自己的身份,他们可以合法的留在天津这座城市,他们不用再随处漂泊,相当于有了落脚点。不仅如此,有了能够被大家接纳的身份,也让他们可以更好的生存下去,他们可以去找寻一份工作,不用再以拾荒为生。最重要的是,拥有了居民身份的他们也跟普通市民一样,也有了医疗等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得到了一定的保障。这些流浪汉可以说是有了一个家,其实这件事也可以就看出政府对于流浪汉的关怀,这体现了人道主义以及人人平等。是的,对于弱势群体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变得更加美好!
[create_time]2020-10-16 17:50:01[/create_time]2020-10-30 12:01:36[finished_time]7[reply_count]3[alue_good]Muddycemen[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d62a6059252dd42a0a8914d5133b5bb5c8eab8cf?x-bce-process=image/resize,m_lfit,w_450,h_600,limit_1[avatar]学生[slogan]想清楚自己要什么一切都会明朗[intro]399[view_count]193名流浪乞讨人员将落户天津,这是怎么回事?
193名流浪乞讨人员将落户天津,是天津市对于流浪人员的一项福利政策,因为流浪汉群体在生活当中,人们一般不会过多的关注,但其实他们的个人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这次的193名流浪乞讨人员,一般都是自身表达能力有障碍,找不到自己的家人,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当中的特殊群体,这次将他们落户天津,能够让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会纳入到天津市社会保障体系当中进行安置,从此之后将不再社会上漂泊和流浪。这193名流浪汉,是天津民政局和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努力多年都没能帮他们找到亲人的人,之前曾经在全国范围之内帮助他们寻亲,也曾经用过多种多样的方式帮助他们寻找亲人,比如说人脸识别对比DNA血样,采集对比媒体登报寻亲等,但是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都无法帮助他们找到亲人,所以允许他们在天津落户。193名流浪汉能够在天津落户,这意味着他们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中,让这些困难群体能够得到更多的保障和救助,从此之后就不再漂泊无依,社会会保障他们有衣穿,有饭吃。这意味着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越来越完善,对流浪人员的救助变得更加规范化,同时,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存在,很难让人忽视,本身他们不知道自己姓甚名,谁不知道自己来自哪里,已经够可怜了,而且还过着风餐露宿,漂泊无依的生活,让人非常揪心,虽说很多人都非常同情这些人,但是很少有真正为他们做些什么,直到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让他们落户,他们才能更好地在这个城市生存下去。
[create_time]2020-10-26 17:23:06[/create_time]2020-11-02 00:41:43[finished_time]6[reply_count]0[alue_good]我是生活大玩家[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9c1daff88c35829672a2a0c2eeb2ec70.jpeg[avatar]高级月嫂,保定圆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slogan]关注大家情感问题,为你答疑解惑。[intro]204[view_count]193名“流浪汉”落户天津,子女突然出现能享受高考政策吗?
193名“流浪汉”落户天津,子女突然出现不仅不能享受高考政策,如果不是天津户口可能还需要将天津户口迁出。天津地区给流浪汉落户的做法是加快完善天津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了当地社会救助的管理水平,彰显了天津这座城市的文明与内涵。流浪汉在落户后子女借光享受天津的各项政策,就与当初给流浪汉落户的想法背道而驰了!如果真的是这样。流浪汉的身份就可以有另一种解读了“福利跳板”。给193名流浪汉落天津户口本来就是一个大胆的创新,这是一种新型的救助形式,值得各个地区学习和借鉴。但是随着落户事情的发展,好多问题相继浮出水面。最受大家广泛讨论的是子女如果后期找到了流浪汉是否可以迁入天津户口?答案是否定的。过去想要落户天津市在天津买房就可以解决,但是现在必须要依靠居住积分或者通过海河英才计划才能落户。现在好多人挤破脑袋都想要一个天津户口的原因是希望可以享受到天津的各种福利政策,因为天津市的地理位置,使得它在交通、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福利方面有很多先天优势。而且现在市面上想要拿到天津市的户口可以说是一本难求。教育福利教育福利是很多人想要落户天津的主要原因,可以通过天津的这个教育政策获得一个好的教育资源,而这个好的教育资源就是现在天津市的高考分数线几乎是全国各省市的最低分数。换言之同样的分数,孩子在天津省可以轻而易举地考上一个一本或者重点本科大学。这种巨大的竞争优势让很多人为之疯狂。交通福利天津市又叫“天子渡河之城”,是一个陆海空三路发达的枢纽城市。港口交通给了天津巨大的经济带动,比邻首府北京,的陆路交通可以说是四通八达。在这样一个中心城市交通福利给了人们走出去的信心。医疗福利医疗问题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民生主要关注的重点问题,而且我国现在虽然医疗水平处在世界前列,但社会的平均医疗保障措施还处在社会中等偏下位置。医疗资源比较集中的发达城市,各地区医疗发展不充分不平衡问题凸显严重。天津市的医疗福利可以说是在全国位列前茅,特别是现在京津冀三地医疗资源共享,医疗保障更丰富。千言万语人们都希望通过得到天津户口来享受更有品质的民生服务,给流浪汉落户口本来就是一个大胆创新的好想法,在做之前一定要做好流浪汉的筛选和甄别,避免让其他人钻了空子。同时,如果流浪汉落户后子女找到应该及时将户口迁出。
[create_time]2020-10-22 08:43:18[/create_time]2020-10-29 15:18:07[finished_time]7[reply_count]2[alue_good]学长老咖[uname]https://wyw-pic.cdn.bcebos.com/e7cd7b899e510fb3f4eb9b0fcb33c895d0430cbc[avatar]计算机技术员,刘光辉[slogan]若非生活所迫,谁愿意把自己弄得一身才华?[intro]150[view_count]193名“流浪汉”落户天津,子女突然出现能享受高考政策吗
天津户口的孩子参加高考重点大学录取率比其他省市高得多,教育资源、医疗资源和社会福利等方面都是非常优越的,天津户口是全国大多数人羡慕的,此次天津人性化地作出给流浪汉落户的决定,实际上也是当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值得肯定。当然,可能很多人会觉得普通人落户天津很难,为何流浪汉就这么简单呢?其实背后的筛选并不简单,这些人虽然落户天津,但他们的子女如果突然出现应该是享受不了高考政策的,因为没有规定流浪汉落户天津后可以将家属户口迁移过来,相反一旦查实其身份和资料,大概率还是要迁回原籍的,让他们落户天津的前提是他们是“无名氏”,找不到亲人。一、事件梳理据媒体报道,天津市民政部门已经为193名流浪乞讨人员领取了落户通知书,将为他们办理落户手续,让他们享受天津市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给他们身份让他们不再漂泊。但并不是所有的流浪汉都能够落户天津,此次落户的193人都是真正的“无名氏”,也就是找不到亲人,而且自身表达也存在障碍,基本上是失去了生存的能力,长期滞留在救助站的特殊群体。而且背后都是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不是随意筛选的,此前通过寻亲,DNA比对,人脸识别等,且已经满3个月的流浪乞讨人员。此举最大的意义在于保证这部分困难群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提升当地社会救助的管理水平,属于社会救助的创新,彰显了城市的文明与内涵。二、落户不易,流浪汉落户天津后子女享受高考政策假设不成立我们都知道天津的落户一直比较难,过去买房可以解决问题,现在必须要依靠居住积分或者通过海河英才计划才能落户,并不是简单就能实现的目标。天津户口之所以有很大吸引力,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各种优惠政策。最明显的就是教育资源方面,天津历年来的高考录取比例远超其他省市,天津高考普通本科和重点本科的上线分数比其他省低几十分是常有的事情,如果落户天津就意味着能享受这些高考竞争优势。另外,在医疗资源方面也是如此,现在京津冀三地医疗资源共享,医疗保障更丰富。还有其他的一些就不说了。但对于流浪汉来说,虽然他们落户天津了,但肯定是一个特殊的集体户口,只是让他们享受社会保障能够生存下去,如果他们的子女突然出现,也是没法享受当地高考政策的。因为这些流浪汉的家属并没有天津户口,也不可能随迁,相反流浪汉在找到亲人后大概率还需要将户口迁出天津。所以,流浪汉落户天津后,子女享受当地高考政策的假设是不成立的,这和将流浪汉落户天津的初衷不符。你如何看待这件事?欢迎在下方留言讨论!
[create_time]2020-10-16 10:11:29[/create_time]2020-10-30 15:18:0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杏仁茶丶392[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b7b2e0b7.Fg6Qzi58IcW8a-kLtbQdeQ.jpg?time=3495&tieba_portrait_time=3495[avatar]TA获得超过254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view_count]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是根据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鉴于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create_time]2022-05-31 05:50:55[/create_time]2022-06-15 05:45:3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view_count]
2019年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问题解读
1.《实施办法》涉及哪些救助项目 《实施办法》共涉及八项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 2.上述救助项目由哪些部门负责实施?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教育救助由教育部门负责;住房救助由国土房管部门和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就业救助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符合哪些条件?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例如:一个三口之家,父母收入2000元,孩子在学。申请低保时应满足家庭货币财产人均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即不超过780×24×3=56160元,且家庭没有汽车、非居住类房屋、二套住房等。如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每月发放低保金按照家庭人口数×低保标准-家庭收入计算,即3×780-2000=340元。 4.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是多少? 4月起,本市城市低保标准780元;农村低保标准700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申请前可向户籍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咨询。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交哪些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委托授权书、收入证明,根据家庭成员情况提供在学证明、残疾证、医疗诊断证明、丧劳证明等证明材料。 6.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找哪个部门?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7.家庭收入包括什么? (一)家庭人员的各种劳动收入(包括工资、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收入);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接收的赡养、扶养、抚养费和继承或赠与所得; (三)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四)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 (五)知识产权收益; (六)退休金、养老金; (七)带有生活补贴性质的补偿金等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8.家庭人口成员如何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9.申请人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 (二)履行委托核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10.特困人员的范围是什么?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1.特困人员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一)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12.特困人员供养的标准是什么? 4月起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56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50元。上述标准会根据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申请前可向户籍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咨询。 13.医疗救助的方式是什么?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出资全额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 (二)门诊定额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定额救助。其中城乡特困人员每人每年200元定额补助,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定额补助。 (三)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标准为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6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再救助5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下面是办法的全文: 《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于5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住房救助的标准,并适时调整。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临时救助标准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统筹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监督、指导区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区县民政部门依法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教育、国土房管、建设、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落实经办人员,具体承担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转办申请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社会救助申请办理情况等社会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本市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然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具备在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且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地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半数以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户籍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迁移手续。 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失独等符合本市分类救助政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核减家庭收入或者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本市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供养人员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六条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关救助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特困供养人员数量、分布和集中供养需求等,建设能够满足集中供养需要的供养服务机构。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选择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在家分散供养。选择集中供养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安排其到就近的供养服务机构。 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为智力残疾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供养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掌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供养情况,帮助其协调解决房屋安全隐患及分散供养中遇到的其他困难。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十八条本市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救助包括: (一)灾害应急救助; (二)过渡性的生活救助; (三)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四)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七)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生活救助。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疏散、转移和安置,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第二十二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三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对经依法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给予重建补助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解决受灾人员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下列人员可以享受本市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员; (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六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定的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二)对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减免费用,并给予定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三)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减免住院押金; (四)对医疗救助对象因住院或者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担负部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五)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因住院或者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本条第四项给予的补助报销后,其个人担负部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大病救助。 第二十七条被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政部门、市残联应当在参保期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有关医疗救助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从被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医疗救助待遇。 第二十八条本市建立并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本市设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不同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和在高中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第三十条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主要包括: (一)在幼儿园就读且属于本市设立的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范围的,给予定额补助。 (二)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需要住宿的,给予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具有接受义务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提供送教服务。 (三)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免收学费;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在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公办普通学校高中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住宿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四)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减收学费的50%。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教育救助。 第三十一条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三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四条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等因素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住房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三十五条本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给予就业救助。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采取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通过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对就业救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第三十七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申请人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经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救助范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救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人帮扶,确保就业救助对象中的家庭至少1人就业。 第三十八条单位招用就业救助对象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救助对象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九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并参加职业培训;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四十条本市对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 第四十一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和具体事项,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临时救助可以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以及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实现。 第四十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情况紧急的,可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非本市户籍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临时救助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受理部门可以先行救助,再补办审批手续。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及时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流浪、乞讨人员且查找不到其近亲属的,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本市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用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救助、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临时救助。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 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有关社会救助的公益宣传,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部分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评估、考核、竞争、退出机制。 第四十六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及时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应当做好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的衔接,及时反馈社会救助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本部门与社会救助有关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第四十八条申请社会救助,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或者区县民政部门求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或者区县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第四十九条申请人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 (二)履行委托核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第五十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五十一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依法核查申请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履行其他社会救助职责的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 经核查社会救助对象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终止对其的救助。 第五十二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举报、投诉、核查制度,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五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社会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create_time]2022-08-23 12:11:40[/create_time]2022-09-04 19:29:3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白露饮尘霜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8208c21a.f9V9VBE3sEUezgRl5aWFkg.jpg?time=4585&tieba_portrait_time=4585[avatar]TA获得超过1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view_count]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住房救助的标准,并适时调整。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临时救助标准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统筹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监督、指导区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区县民政部门依法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教育、国土房管、建设、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落实经办人员,具体承担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转办申请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七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社会救助申请办理情况等社会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第八条 本市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然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具备在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且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地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半数以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户籍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迁移手续。
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create_time]2022-05-31 02:00:57[/create_time]2022-06-15 01:55:1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4[view_count]
江郎山和韵表达了怎样的人生理想
表达的人生理想:
1、这首诗写出了江郎山山势高、直、陡、险的特点,要做一个刚正不阿的人、人生要建功立业;
2、展现了诗雄大的智略,与坦荡无畏惧的气魄;
《江郎山和韵》简介:
1、宋朝辛弃疾的一首诗;
2、诗中写到: “三峰一一青如削, 卓立千寻不可干。 正直相扶无倚傍, 撑持天地与人看。”
3、辛一生致力与抗金,但屡遭当权者之忌,流放江西多年;
4、这首诗正式辛重受宋光宗召见,赴京面圣时经过江郎山时所做;
5、在途中诗人心情复杂,不知此行凶吉,多年的抗金志愿即将在此次面圣时有一个分晓。
[create_time]2022-11-05 02:07:37[/create_time]2022-11-17 01:00:1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刚阳文化[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5a3002d3.quHGwluozlicJTypiQAQgw.jpg?time=689&tieba_portrait_time=689[avatar]TA获得超过8269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0[view_count]
江郎山和韵表达了怎样的人生理想
表达的人生理想:1、这首诗写出了江郎山山势高、直、陡、险的特点,要做一个刚正不阿的人、人生要建功立业;2、展现了诗雄大的智略,与坦荡无畏惧的气魄;《江郎山和韵》简介:1、宋朝辛弃疾的一首诗;2、诗中写到:“三峰一一青如削,卓立千寻不可干。正直相扶无倚傍,撑持天地与人看。”3、辛一生致力与抗金,但屡遭当权者之忌,流放江西多年;4、这首诗正式辛重受宋光宗召见,赴京面圣时经过江郎山时所做;5、在途中诗人心情复杂,不知此行凶吉,多年的抗金志愿即将在此次面圣时有一个分晓。
[create_time]2022-12-26 21:39:59[/create_time]2023-01-10 21:39:5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懂视生活[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e17a3a85698db9363bc99b07e5edad05.jpeg[avatar]百度认证:湖南福仁科技有限公司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2[view_count]
无依无靠流浪人怎么上户口
法律分析:父母户籍所在地。按规定无户(黑户)人员应该带有关证件手续去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上户口。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第六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create_time]2022-05-12 19:19:41[/create_time]2022-05-27 19:19:4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黄彦昭律师[uname]https://cambrian-images.cdn.bcebos.com/23e3cebdcc621e960a9a81fe5a20b247_1540373464357.jpeg[avatar]律师[slogan]为解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服务[intro]727[view_count]无依无靠流浪人怎么上户口
亲,你好。小孩子从出生后就会到当地派出所上户口,流浪人应该是有户口的,只是有可能在外流浪时间长了,忘记了或者是找不到了户籍户口。【摘要】
无依无靠流浪人怎么上户口【提问】
亲,你好。小孩子从出生后就会到当地派出所上户口,流浪人应该是有户口的,只是有可能在外流浪时间长了,忘记了或者是找不到了户籍户口。【回答】
可以上户口吗【提问】
亲,流浪人出生的时候他父母就给他上户口了呀。【回答】
找不到父母【提问】
时间久了记不得【提问】
亲,可以上户口的。对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并不是说对所有流浪乞讨人员一律视为没有户口并在流浪地予以安置,而是强调要有兜底性的制度保障,让长期流浪者也可以落户安置。【回答】
20几年了。可以上户口吗【提问】
亲,可以的。不管什么原因,造成无户口,均可以上户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列举的不同情形,对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材料申请上户口。【回答】
[create_time]2022-06-24 01:35:06[/create_time]2022-07-09 01:32:1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军哥说法律[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c3279617.9gqcNZir3FAI9jwMK1-TIQ.jpg?time=5925&tieba_portrait_time=5925[avatar][slogan]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遗产继承。[intro]49[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