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司法局

时间:2024-08-05 21:36:06编辑:阿奇

济南公证处怎么收费

法律主观: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80 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 500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 4、 证据保全 :(1) 证人 、证言书证保全 200 400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800 (3)物的保全:不动产, 其它物证保全 1000 (4) 侵权行为 和事实证据保全 1000 5、票据拒绝证书 400 6、证明 知识产权 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 500 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 授权委托书 、 公司章程 、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00 100 8、证明经济合同: 证明 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 股权转让 (1)50万元以下部分收3‰,不足200收200; (2)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2.5 ‰;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2‰ ; (4)1000万元至2021万元部分收1.5‰ (5)2021万元至5000元部分收1‰; (6)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0.5‰ (7)1亿元以上部分收0.1‰。 9 其它经济合同 (1)2万元以下的收1%,不足50元按50 元收取; (2)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收8‰; (3)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收6‰; (4)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5‰; (5)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4‰; (6) 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收3‰; (7)2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收2‰ (8)3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收1‰; (9)400万元以上部分收0.5‰. 10 证明民事协议 200,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 11 证明 收养 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 500 生父母单方送养; 800 其他 监护人 送养 1000 12 证明 财产继承 、赠与、遗赠 2% ,最低 200 13 提存公证 0.3%,最低100。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14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 强制执行 效力 3 ‰ 15 遗嘱 200 16 确认遗嘱效力 300 17 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 清算 、评估和估损 0.2%,最低200 18 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涉及人身权益的 (2)涉及人身权益以外其他关系的 100 无标的额的,200 有标的额的,0.1%,最低200 19 证明 养老金 、劳动保险金、助学金、 抚恤金 、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20 20 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 抵押 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 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含遗嘱) 每件每年50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 200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80 (4)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50 (5)代拟经济合同 双方协商收费 (6)解答法律咨询   双方协商收费 21 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 (2)营利性的 500按标的额的0.1%,最低500 22 证明拍卖、彩票销售 1000000元及以下,按0.8‰; 1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0.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按0.3‰; 1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0.2‰。 23 招 投标 公证 2021000元以下,每件500; 2021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2‰; 5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1‰。 24 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 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5‰,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5 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民事类50 经济类300 26 证明 财产分割 公民每人每宗200 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宗500 27 解除收养关系 200 28 证明 劳务合同 、 聘用合同 80 29 证明出国留学协议 200 30 证明出口商品 注册商标 500 31 承担公证顾问事务 双方协商收费 32 查询公证档案资料 20 33 公证书翻译(英文)费 每千字收60,不足千字按一千字收费 34 副本 20 法律客观: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费标准以公证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以及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并考虑申请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按标的比例收费;第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计件收费。

[create_time]2023-05-10 17:54:18[/create_time]2023-04-12 15:00:1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言说法[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3958459734,3838919532&fm=3012&app=3012&autime=1695186031&size=b200,200[avatar]超过1044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7[view_count]

济南公证处怎么收费

证明经济合同,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证、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五十万以下的收取0.3%,最低200元。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1500+(标的额-50万)×0.25%元。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12750+(标的额-500万)×0.2%元。济南公证处公证费用收费标准“公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不时会接触到公证这件事,比如办理签证时;或是涉及到一些合同协议时,甚至是收养、领养和遗产继承时,这些时候都要求我们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处依法进行公证是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的,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济南公证处公证费用的收费标准供您参考。济南公证处公证费用收费标准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证、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五十万以下的收取0.3%,最低200元;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1500+(标的额-50万)×0.25%元;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12750+(标的额-500万)×0.2%元;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的:22750+(标的额-1000万)×0.15%元;两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37750+(标的额-2000万)×0.1%元;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67750+(标的额-5000万)×0.05%元;一亿元以上的:92750+(标的额-1亿)×0.01%元;(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二万元以下的:收取1%;二万元至五万元的:200+(标的额-2万)×0.8%元;五万元至十万元的:440+(标的额-5万)×0.6%元;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740+(标的额-10万)×0.5%元;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2740+(标的额-50万)×0.4%元;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的:4740+(标的额-100万)×0.3%元;二百万元至三百万元的:7740+(标的额-200万)×0.2%元;三百万元至四百万元的:9740+(标的额-300万)×0.1%元;四百万元以上的:1074+(标的额-400万)×0.05%元;2、证明民事协议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300元。二、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 万元以下部分,按 0.3% ,最低 200 元50 万零 1 元 -500 万元部分 0.25%500 万零 1 元 -1000 万元部分 0.2%1000 万零 1 元 -2000 万元部分 0.15%2000 万零 1 元 -5000 万元部分 0.1%5000 万零 1 元 -1 亿元部分 0.05%1 亿元以上部分 0.01%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受益额 20 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 1.2% 收取;超过 20 万元不满 5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1% 收取;超过 50 万元不满 50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8% 收取;超过 500 万元不满 100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5% 收取;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1% 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收费额实行分段累加计费,不足 200 元的按 200 元收费。四、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每件300元--800元不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降低了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按受益额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收费额实行分段累加计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费。以上的济南公证处公证费用标准仅供参考,其它类型的公证费用请参照山东省司法局官网发布的公证处收费标准,上述标准如有变动,也请参照官网上的标准执行。虽然随着人们生活的丰富多样,公证不再是一件稀罕事,但公证却是一件很严肃的法律行为,公证的结果在法律上具有证据性的效力,所以在不太明确公证的意义或目的时,请先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不要贸然实行。


[create_time]2022-11-28 19:32:08[/create_time]2022-12-13 19:32:0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张青峰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2da3097296ad011ba2da1dec464d5dc5.jpeg[avatar]律师[slogan]专业知产律师,专业赋能企业[intro]21[view_count]

济宁市司法局官网

济宁市司法局官网:网页链接济宁市司法局共有13项职能,内设有办公室等机构,工作动态是调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2020年1月2日,山东省济宁市司法局被公示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公示期为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8日)。下设机构:济宁监狱指导监督济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生活卫生工作,指导监督济宁监狱武装看押、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武器装备、交通通讯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济宁监狱罪犯判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济宁监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济宁监狱重大技术改造、生产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参与济宁监狱煤矿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参与协调济宁监狱与地方的关系。济宁市劳教所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收容、管理、教育、期满解教、调配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劳动教养人员分配、调拨和减延期、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以及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审核工作。济宁市诚信公证处负责全市公证机构的审核、公证员资格和公证员执业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执业活动。

[create_time]2023-01-06 13:46:08[/create_time]2023-01-05 13:41:0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Xiao点说[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698867589,462386961&fm=3012&app=3012&autime=1688366633&size=b200,200[avatar]世界很大,慢慢探索[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1[view_count]

山东省司法厅官网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山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山东省司法厅职能、主要职责如下:一、山东省司法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对外可使用山东省戒毒管理局名称。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三、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省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部署督察工作。(二)承担统筹规划全省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审查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立法协调工作。【摘要】
山东省司法厅官网【提问】
山东省司法厅网站\网址“山东省司法厅网站网址:http://www.sdsft.gov.cn/moudle/main.aspx【回答】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山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山东省司法厅职能、主要职责如下:一、山东省司法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对外可使用山东省戒毒管理局名称。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三、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省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部署督察工作。(二)承担统筹规划全省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审查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立法协调工作。【回答】


[create_time]2022-11-29 15:29:36[/create_time]2022-12-14 15:23:2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帐号已注销[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ccbcbc9.cQQIuyqltuTqKUdpaC2eRQ.jpg?time=8077&tieba_portrait_time=8077[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0[view_count]

山东重刑犯监狱有哪些

省监狱。1、重刑犯监狱主要有省监狱、鲁中监狱、潍坊监狱、潍北监狱、运河监狱。2、省女子监狱、济宁监狱、滕州监狱、微湖监狱、聊监狱、烟台监狱、鲁南监狱、枣庄监狱、德州监狱、威海监狱。3、齐州监狱、菏泽监狱、邹城监狱、任城监狱、新康监狱、北墅监狱、淄博监狱、泰安监狱、临沂监狱、鲁西监狱、鲁宁监狱、济南监狱、青岛监狱。


[create_time]2023-02-19 13:02:30[/create_time]2023-03-06 13:02:3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艾米691[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738b4710b912c8fc9b4ba2afec039245d6882113?x-bce-process%3D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avatar]慢慢来 是一种诚意[slogan]慢慢来 是一种诚意[intro]3566[view_count]

山东省一共有多少所监狱?

您好,山东省一共有22所监狱,分别是:山东省第一监狱
山东省第二监狱
山东省第三监狱
山东省第四监狱
山东省第六监狱
山东省第七监狱
山东省第八监狱
山东省潍北监狱
山东省北墅监狱
山东省济南监狱
山东省鲁中监狱
山东省滕州监狱
山东省菏泽监狱
山东省临沂监狱
山东省聊城监狱
山东省鲁南监狱
山东省德州监狱
山东省齐州监狱
山东省泰安监狱
山东省鲁西监狱
山东省少年管教所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哦。【摘要】
山东省一共有多少所监狱?【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呢。我是百度合作伙伴,擅长行政法.民法、刑法,合同法!我已经看到您的问题了,正在给您整理回复,您也可以提供更多有效的信息,以便我更好给您解答呢【回答】
您好,山东省一共有22所监狱,分别是:山东省第一监狱
山东省第二监狱
山东省第三监狱
山东省第四监狱
山东省第六监狱
山东省第七监狱
山东省第八监狱
山东省潍北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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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少年管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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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_time]2021-10-18 08:27:48[/create_time]2021-11-02 08:27:0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5[alue_good]大刘讲法律[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abc853bc4d76b318fe57fd14df77ef67.jpeg[avatar]法律顾问[slogan]分享法律知识,解决生活法律难题。[intro]5910[view_count]

请问济南市公证处在什么地方?

分类: 地区 >> 山东 >> 济南市
问题描述:

请问济南市公证处在什么地方?从人民商场附近坐车怎么去?

解析:

济南市公证处在玉函路48号(济南市司法局院内)。济南市公证处在全市设立了五个公证室。

第一公证室:玉函路 46 号二层,电话: 0531-*********** 公交车到达: 64 路、 43 路 玉函路站; 94 路、 54 路、 42 路、 34 路、 k100 路 济大路站。

第二公证室:经二路 6 号中级人民法院内东楼一层,电话: 0531-*********** 公交车到达: 1 路、 11 路 市中院站下。



第三公证室:玉函路 46 号二层,电话: 0531-*********** 公交车到达: 64 路、 43 路 玉函路站; 94 路、 54 路、 42 路、 34 路、 k100 路 济大路站。

第四公证室:洪楼南路 36 号,电话: 0531-*********** 公交车到达: 1 路洪楼南路站, 75 路、 110 路洪楼站。

第五公证室:花园路 40 号火炬大厦,电话 *********** ,公交车到达: 11 路、 110 路、 30 路、 k91 路,二环东路站(火炬大厦)。


[create_time]2022-11-02 06:42:21[/create_time]2022-11-13 01:29:0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清宁时光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66817d0.sg2uptlA4rVTuV_qaAgZJw.jpg?time=582&tieba_portrait_time=582[avatar]TA获得超过1.1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27[view_count]

济南公证处怎么收费

法律主观: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80 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 500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 4、 证据保全 :(1) 证人 、证言书证保全 200 400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800 (3)物的保全:不动产, 其它物证保全 1000 (4) 侵权行为 和事实证据保全 1000 5、票据拒绝证书 400 6、证明 知识产权 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 500 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 授权委托书 、 公司章程 、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00 100 8、证明经济合同: 证明 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 股权转让 (1)50万元以下部分收3‰,不足200收200; (2)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2.5 ‰;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2‰ ; (4)1000万元至2021万元部分收1.5‰ (5)2021万元至5000元部分收1‰; (6)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0.5‰ (7)1亿元以上部分收0.1‰。 9 其它经济合同 (1)2万元以下的收1%,不足50元按50 元收取; (2)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收8‰; (3)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收6‰; (4)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5‰; (5)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4‰; (6) 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收3‰; (7)2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收2‰ (8)3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收1‰; (9)400万元以上部分收0.5‰. 10 证明民事协议 200,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 11 证明 收养 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 500 生父母单方送养; 800 其他 监护人 送养 1000 12 证明 财产继承 、赠与、遗赠 2% ,最低 200 13 提存公证 0.3%,最低100。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14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 强制执行 效力 3 ‰ 15 遗嘱 200 16 确认遗嘱效力 300 17 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 清算 、评估和估损 0.2%,最低200 18 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涉及人身权益的 (2)涉及人身权益以外其他关系的 100 无标的额的,200 有标的额的,0.1%,最低200 19 证明 养老金 、劳动保险金、助学金、 抚恤金 、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20 20 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 抵押 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 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含遗嘱) 每件每年50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 200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80 (4)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50 (5)代拟经济合同 双方协商收费 (6)解答法律咨询   双方协商收费 21 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 (2)营利性的 500按标的额的0.1%,最低500 22 证明拍卖、彩票销售 1000000元及以下,按0.8‰; 1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0.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按0.3‰; 1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0.2‰。 23 招 投标 公证 2021000元以下,每件500; 2021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2‰; 5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1‰。 24 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 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5‰,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5 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民事类50 经济类300 26 证明 财产分割 公民每人每宗200 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宗500 27 解除收养关系 200 28 证明 劳务合同 、 聘用合同 80 29 证明出国留学协议 200 30 证明出口商品 注册商标 500 31 承担公证顾问事务 双方协商收费 32 查询公证档案资料 20 33 公证书翻译(英文)费 每千字收60,不足千字按一千字收费 34 副本 20 法律客观: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费标准以公证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以及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并考虑申请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按标的比例收费;第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计件收费。

[create_time]2023-06-07 16:34:08[/create_time]2023-06-22 16:34:0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盛超说法律[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f76502d2bdb12b6b3d0a58242b9e23e1.jpeg[avatar]法务,杨盛超[slogan]欣赏他人的美好,却苛责自己的缺憾[intro]13[view_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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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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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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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史志办公室


[create_time]2021-01-08 18:04:20[/create_time]2012-11-15 08:26:08[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14[alue_good]佛曰不可说偶也[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e5674881.5q93t3hHueO1jV7RPnIoTw.jpg?time=3799&tieba_portrait_time=3799[avatar]TA获得超过458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090[view_count]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减少生活垃圾,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相应规定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消毒剂、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饮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贸易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易腐性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第四条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督促村居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活动。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关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物业服务区域、建筑施工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布局回收网点。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模式,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

  市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采用多种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市民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等社会公益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源头减量与分类知识宣传,加强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舆论监督。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市、区县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create_time]2022-06-01 07:00:39[/create_time]2022-06-16 06:55:2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4[view_count]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生活废弃物),在城市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以下简称建筑垃圾)。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统一管理。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城建、建管、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保证处理的无害化,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或者引进资金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讲究卫生光荣的社会道德风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对破坏环境卫生、乱倒垃圾的行为有制止、举报的权利。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单位、居民、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用。
  收集、清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其有偿服务费用的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法核定后向社会公告。第二章 垃圾收集第九条 生活废弃物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第十条 生活废弃物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长清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登门收集袋装生活废弃物实行有偿服务。第十一条 在实行袋装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收集生活废弃物应当做到每日早晚各收集一次,并运送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时间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单位和居民应当在公告的收集时间内将袋装生活废弃物放置约定地点。第十二条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废弃物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的废旧家具、办公用品、废旧电器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收集场所。第十四条 在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不得乱堆乱放,影响环境卫生,并应当及时清除。第三章 垃圾清运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做到日产日清。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第十六条 生活废弃物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废弃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实行无偿清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实行有偿清运。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第十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持计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图纸、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到市、县(市、长清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填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处置场地等事项,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长清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核。经核准的,发给建筑垃圾准运证;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准运证。第十九条 清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第二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做到及时清运,并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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