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上军事 还原周克华被击毙现场:被击毙的不是周克华
近日,悍匪周克华在与警方的枪战中被击毙。当时,他与两名警察交火的距离仅为3米。为何直接击毙周克华,而不是打伤他,以获得更多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如果使用步枪在两百米左右的距离交火,敌我双方的压力不算很大,因为你有足够的时间寻找掩护。此时,掩体后偶然闪现的目标在肉眼中仅有黄豆粒那么大。然而,警察与匪徒交火通常使用轻武器,双方的距离大多不足十米,这是非常凶险的。这么短的距离内,双方的面孔和动作都非常清晰。面对活生生的人,如果不是经常杀人的老手,即便是受过训练的军警也很难保持冷静。
影视中警察射击匪徒腿部一类的情景并不真实。在中国,并无相关条令和训练要求在枪战中首先打伤匪徒腿部。从法理上讲,警察开枪制止犯罪或者自卫,只能是因为被射击目标严重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
此外,近距离手枪射击其实并不容易。笔者在接触手枪射击之前,步枪和狙击步枪的射击成绩都堪称优秀,然而在第一次手枪射击时却连连脱靶,原因在于手枪过于短小。
步枪射击是依托整个身体的力量保持平衡的,同时在扣扳机时手指对枪身的影响也比较小。手枪射击则不然。如果在射击过程中没有预先扣压扳机,过猛扣压可能造成枪口瞄准线剧烈变化。在发现被跟踪后,周克华突然转身开枪,其中一发子弹擦过警察的脚部。这正说明周克华在射击时非常紧张,食指扣动扳机用力过猛,枪口自然向下导致的。这和笔者最初手枪射击时打断靶杆的原因相同。
为何周克华这样的悍匪会在实战中出现失误呢?在实战中,无论平时训练怎么严苛,射手都可能因压力而造成失误。在奥运会射击现场,因为心理压力过高造成的乌龙事件中外皆有。奥运会选手都是各国最专业的射手。他们尚且如此,周克华出现失误也就不足为奇了。更何况从其个人经历来看,他并没有受过专业的近距离手枪射击训练。尽管他曾多次作案,对手都是手无寸铁的市民,他并没有经历过势均力敌的枪战。
从现场还原的情况来看,当时周克华和两名警察的距离都在三米之内,他先于警员开火。实际上,在这么短的距离内,除非周克华使用的是自动武器,否则即便第一枪就命中目标,另一名警员仍有可能击毙他。
香港警魔徐步高最后的枪战与此极为相似,虽然现场两名警察殉职,但是徐步高本人也被击毙。这说明,在近距离1对2的枪战中,除非武器装备水平相差太远,否则单人的一方很难全身而退。
在枪战中,周克华所用的武器为M20型手枪。有专家在接受采访时称,这是仿54式手枪,该专家的专业水平显然不足。M20手枪是越南战争期间中国专为援助越南人民军生产的54式手枪。由于当时极为重视军援产品,M20手枪属于上乘之作,在北美也是一种不错的收藏品。虽然已经出厂几十年,该款手枪仍属非常过硬的装备。
除M20手枪之外,周克华还有一支仿造手枪。虽然也是54式手枪的造型,但是它的弹匣加长,可以容纳十多发子弹,远远高于标准的7发弹匣。但是,在枪战中,周克华并未使用这支枪。从装备性能的角度来讲,这是正确的。M20手枪容弹量小,却是正规兵工厂出品的军用武器,经过适当的保养可靠性很高,仿制手枪则不好说。
笔者推测周克华的方案是:如果发生遭遇战,首先使用M20手枪先敌开火,无论是否命中都寻找掩护。然后,利用仿制手枪的大容弹量连续射击压制对手,制造逃跑的机会。事实上,在最后的枪战中,命中率才是决定生死的关键。如果周克华开的3枪全部命中警察要害,或者至少打倒1名警察,最终的局面可能会不同。
近距离枪战中,生死往往就是电光火石的一瞬决定的。
周克华是什么时候死的?
周克华,男,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二塘村人,初中文化程度,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制造者,公安部A级通缉犯,2012年8月14日被警方击毙,终年42岁。击毙过程受时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的孟建柱(后任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击毙书记)委派,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专程赶赴重庆坐镇一线指挥,公安部第一时间向全国发出A级通缉令,并派出专家组指导案件侦破。重庆市公安局全警动员、全警参战,副市长、公安局长何挺指挥全市公安民警会同武警和驻渝部队官兵冒着40多度的高温酷暑开展严密封控、全力围捕等工作,发布缉捕通告,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提供线索。在公安部统一协调指挥下,全国公安机关同步开展案件协查工作,湖南、四川、贵州等相邻省份层层设卡布控,形成了一张围捕顽凶的天罗地网。经过连续4天昼夜奋战,于8月14日凌晨6时50分在重庆沙坪坝区覃家港镇童家桥村莴笋沟背后一家皮鞋厂,被重庆公安民警将其当场击毙 。8月14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克华在行进到一个胡同后发现了尾随在身后的两名民警,他反过身来,冲着两名民警走了过来,掏出枪对两人连开三枪,两名民警躲在电线杆后向周克华射出四枪,最终将周克华击毙。2012年8月14日凌晨6 时50分,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经过重庆等地公安机关连续数日艰苦奋战,犯下累累罪行的公安部A级通缉犯周克华在重庆沙坪坝区童家桥被公安民警成功击毙。至此,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件成功告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