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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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学会的学会章程

昆明医学会章程 (2007年3月30日昆明医学会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昆明医学会(Kunming Medical Association),对外交往时称中华医学会昆明分会(Kunming Branch of C.M.A)(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地区从事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者自愿组成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昆明地区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医学科技人才和医学管理人才的成长和素质的提高,为昆明地区各族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昆明市卫生局和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昆明市民政局的登记管理,并接受云南省医学会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环城南路双龙新村243号。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举办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报告会、论文交流会等学术活动;二、编辑出版《皮肤病与性病》等医学学术、医学信息期刊,为广大医务工作者提供学术交流的载体;三、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医学知识和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四、加强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相互间的医学学术交流:五、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及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和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六、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培养、推荐优秀科技人才;七、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权益;八、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昆明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医院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会员条件一、个人会员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或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以上职称(资格)者;2.非医学院校毕业,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第3项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二、单位会员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社团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第九条 申请入会和审批手续: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2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核批准,即为本会会员,由本会发给统一编号的会员证。二、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一、个人会员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3.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的优先权;4.享有参加科协系统及中华医学会系统举办的优秀论文、先进会员评选活动及有关奖励活动的权利;5.享有在本会学术刊物投稿时的优先录用权;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单位会员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及协助举办培训班和学术会议;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4.可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的义务相同。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3.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咨询服务活动;4.按期交纳会费,个人会费20元/人/年,单位会费300人以上1万元/年,300人以下5仟元/年;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依法募集资金。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劝其退会。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注销。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修订并通过本会章程:三、民主协商,选举和罢免理事;四、通过提案和决议;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卫生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审批本会组织通则、工作细则和工作计划;四、决定各专科分会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八、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九、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民主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l一2次。第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1人,任期1届。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设常务副会长1人,兼职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主持学会全面工作。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召开1次,负责处理本会重大工作,日常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从常务理事中提名候选,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第二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的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新的理事会为止。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或常务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设立专科分会。专科分会的正式名称为昆明医学会某某分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及市科协、市民政局备案。专科分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另定章程。专科分会设主任1名,每届任期5年,可任2届。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是国家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条 会员较多的团体会员,可设工作秘书,承担与本会的联系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卫生行政部门拨款;二、 市科协补助;三、根据国家政策兴办各种企业、事业和咨询与合作项目服务等的收入;四、会员会费;五、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资助和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收支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制度。本会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昆明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注销终止的有关手续,报市科协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卫生局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卫生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 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及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并及时报市科协备案。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医学会的机构简介

学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医学会前身是中华医学会江苏分会,于1960年3月成立。现有会员5万多名,下设56个专科分会,100多个专业学组。学会荟萃了江苏省乃至国内权威的医学专家。学会办事机构主要设有:办公室、人事科、组织管理部、学术会务部、继续教育部(科学普及部)、科技咨询部、临床检验杂志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学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开展医学学术交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医学科技项目评价、评审和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编辑出版《临床检验杂志》;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及承办委托任务;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附:历届会长姓名、任职时间第一届:顾尔鈅 1960年 3月~1962年 7月第二届:颜守民 1962年 7月~1979年 5月第三届:盛 立 1979年 5月~1985年 1月第四届:盛 立 1985年 1月~1990年12月第五届:刘昕曜 1990年12月~1995年12月第六届:刘昕曜 1995年12月~2000年12月第七届:周 珉 2000年12月~2005年12月第八届:郭兴华 2005年12月~2011年 3月第九届:郭兴华 2011年 3月~

广东省医学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edical Association 。第二条 广东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培育高级医学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广东省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学术的活跃与繁荣;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提高;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与进步;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的结合与发展;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患双方提供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捷的服务。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开展医学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广东省卫生厅,接受广东省卫生厅对本会业务活动的相应指导。本会办事机构的党组织建设、人事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等事宜受广东省卫生厅的领导和管理。第六条 本会会址: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邮政编码:510180.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规范省级医学学术交流管理,在做好医学科学知识普及的基础上,应重视针对高层次医学人才的高质量学术交流,应重视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及时有效的传授,为医学专家营造好高质量而规范的学术交流平台,为医学专家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积极争取、认真承接全国性、区域性、国际性的学术会议。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重点抓好“广东省医学学术直通车”活动,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基层医院的诊治水平。五、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国内、省际、省内的学术交流。六、参加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的制订和改进工作等方面提出建议。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十、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以及政府交办的其它与医学相关的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十一、开展医疗机构技术资质评估、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评审。促进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十二、承接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相关工作。十三、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十四、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十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专科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四类会员。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一、个人会员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3、科学技术其它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二、专科会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科医师。三、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医械等企业单位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四、名誉会员著名的国内外医学专家、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法人或个人。第十条 入会程序个人会员经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员管理部审批并发给会员证。专科会员由专科分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会员管理部发给证书。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会员管理部发给证书。名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证书。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会员1、权利⑴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⑵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⑶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及出国进修。⑷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2、义务⑴执行本会的决议;⑵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⑷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标准:100元/人/年;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二、单位会员1、权利⑴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⑵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⑶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⑷可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参加本会的专科分会工作。⑸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2、义务与个人会员义务相同。(略)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它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并通报全省。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推举名誉会长;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八、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有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在医疗卫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副会长从在职干部中产生,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发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四、受会长委托签发有关重要文件;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届会长卸任后,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或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不担任理事的医药卫生界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会聘为名誉理事或顾问。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或名誉理事。以上任期均为一届。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学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组织专科分会和地市医学会及有关单位协商推荐全省的委员,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组成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交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三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会单位会员应设联络秘书,承担与学会的联系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捐赠;三、有关行政部门拨款;四、医疗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资助;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合法收入;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日常活动开支和事业发展。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一、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四、本会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修订的章程经理事会同意,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呈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到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有会徽会旗和会歌。(见会徽会旗和会歌)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9年11月25日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王学浩的人物简历

40余年来一直工作在临床一线,诊治了数以万计的患者。发表学术论文336篇,发表SCI论文50余篇,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江苏省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部省级二等奖6项。先后担任国内外20余家中外学术期刊的副主编、编委等职,曾被评为“江苏省优秀共产党员”。 王学浩教授于1995年开展中国大陆首例活体肝移植,是国际上较早开展活体肝移植的学者之一,是中国大陆活体肝移植的开拓者。他率先在中国大陆建立活体肝移植技术规范化体系,完成活体肝移植领域多项开拓性工作,将活体肝移植技术向全国20余个省市推广,为活体肝脏移植在我国深入发展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王学浩教授还解决了诸多肝脏外科领域的疑难病症,并开创了我国肝癌早期定位和定性诊断,为肝癌的介入治疗奠定了基础,这一技术至今仍是肝癌综合治疗的主要手段。2011年11月3日,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学浩入选中国工程院院士,意味着他成为江苏自主培养的第一位医卫界院士。王学浩医生2012年度荣获“中国名医百强榜”肝脏外科上榜名医,同一科室上榜名医还有杨广顺、严律南、陈孝平、陈规划、吴孟超、许树森、董家鸿、樊嘉。在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见到王学浩时,他已经被媒体的“长枪短炮”重重围住。这位细格子西装配牛仔裤休闲打扮的69岁老医生昨天有了个新的身份——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后要改口叫王院士咯!”有人这么说,王学浩却说不用那么煞有介事,继续喊王主任、王老师就好。

王学浩的个人事迹

冒“吃牢饭”风险创下“活体肝移植第一”“什么是活体肝移植,就是从活人,通常是亲属身上取部分肝脏,移植到患者体内,有些供体被切掉肝脏可能达到60%。一旦出问题,可能就是两条性命。”王学浩说,1995年,当时国内对活体移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王学浩曾对学生这样讲过:“如果哪一天,我因为做活体肝移植发生了纠纷而坐牢,你们能记得给我送饭就行了。”  1995年1月成功开展国内首例活体肝移植;2001年,首次采用独创的供、受体肝静脉及腔静脉扩大联合成型吻合技术;2005年8月,完成我国大陆首例急诊劈离式肝移植,取得良好疗效……正是有着这种壮士断腕的决心,王学浩才创下了活体肝移植领域10项全国第一。即使在“浅尝辄止”的介入领域,王学浩也是国内用介入手段治疗原发性肝癌的第一人。    从“王一万”到“王不输”王学浩的病人不少都是孩子,患的是一种医学上称为“肝豆状核变性”的特殊先天性遗传代谢缺陷病,肝移植是医治此病的唯一有效方法,但是,以前医学界的主流思想是不主张给病人做肝移植手术,理由是患者的神经系统已经被殃及,术后无法改善症状,做了也是白做。但是,王学浩主任不忍看一个个鲜活的生命逝去,先后为近五十位患者做了亲体肝移植手术,数目居世界之最。  在活体肝移植之初,肝脏手术几乎都是个禁区,技术上远没有现在成熟。那时候,手术刀一刀下去,鲜血就直往外涌,病人手术中出血往往极多,有时候甚至高达1万CC,有人背后还给他取了个绰号,“王一万”。不过之后他很快就找到了路子,手术时把要切除的肝“套扎”起来,患者的出血就越来越少了,一般只有几百CC,有时甚至完全不需要输血。于是,“王一万”的绰号也成了“王不输”。  现在王学浩手下的肝移植手术已经做了600多例,患者生存率和国际上也是同步的,不少患者愈后已经娶妻生子。    至今每星期仍要做一两台手术即使已经69岁的高龄,王学浩依然“不服老”,每个星期还上一次门诊,做一到两台手术。“要忙的事情太多了,到手术台上专心致志的做手术,不用想其他事情,反倒成了一种休息。”王学浩说,当上院士是对他多年努力的一个肯定,同时也是一种责任,一个新的开始。在昨天中国工程院网站上宣布当选院士的第一天,王学浩反倒9点多种一大早就跑到王虹院长的办公室,和院长商量起今后的计划来。“只要身体还允许,我还会继续出诊,继续做手术。带着我的团队为大家服务。”王学浩说。  江苏省人民医院王虹院长告诉记者,在90年代,她还是医院院办副主任的时候,就见识过王学浩的“拼命”:“他们做手术真是辛苦,在手术台上一站十几个小时,术后怕病人病情出现反复,又几天几夜的守着病人。”在最初开展肝移植手术的时候,一台手术做上十几个小时是常有的事,手术中顾不上吃饭,站到两条腿肿胀得一点没有知觉。有一次,王主任连续20天没有回家,连换洗的袜子都没有了,只好光着脚板上台手术。在肝移植中心,王学浩的手机号几乎人人皆知。王学浩总爱主动告诉患者自己的手机号,欢迎他们24小时随时来电咨询。有些患者为了表示感谢,会在手术前或是术后悄悄给王学浩递上红包,王学浩总是一个不剩地拒绝。“这些肝移植病人可怜啊,每个患者移植费用都高达几十万,哪能忍心收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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