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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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3 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年7月1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1 2 3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内容

法律分析:1、分类和标签信息2、物理、化学性质3、主要用途4、危险特性5、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要求6、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几年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如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化工贸易,或者其他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经营前,需要向安监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种或者类别,提交相应资料,拿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发证机关会在接收到申请日内的30个工作日,对提交的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会上报安监局备案同意以后,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二、发证机关可以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发证机关可以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有以下: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2、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3、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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