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发包人违约。包括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没有履行合同责任,没有正确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工程管理失误等。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2、合同缺陷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3、合同变更如双方签订新的变更协议、备忘录、修正案,发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令等,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项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4、工程环境变化工程项目本身和工程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技术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等的变化都会导致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样,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施工工期和费用变化,承包商可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进行索赔。5、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自然事件及社会事性,如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罢工等。
施工索赔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施工索赔的原因包括:1、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2、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3、分包人的索赔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承包商施工索赔有哪几种情形
法律分析: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2.工期延长和延误索赔。它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方面,应分别编制,因为这两方面索赔不一定同时成立。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地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3.加速施工的索赔。4.因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索赔。 6.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引起索赔。 7.物价上涨引起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承包商施工索赔有哪几种情形?
法律分析: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2.工期延长和延误索赔。它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方面,应分别编制,因为这两方面索赔不一定同时成立。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地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3.加速施工的索赔。4.因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索赔。 6.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引起索赔。 7.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