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归谁所有
法律分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的土地制度是什么
法律分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80年代初期在我国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哪一年
法律分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的鼓舞下,中国农民创造了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生产责任制。1980年5月,邓小平对包产到户给予明确肯定,有力地推动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哪一年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78年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的鼓舞下,中国农民创造了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生产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有哪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如下:1、家庭分散经营,经营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2、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由;3、农村基础设施难以建设,农业生产长期高成本;4、家庭小块田地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5、家庭小块田地分散经营,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