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遭19人砍杀,自卫反被判刑,砍人者无人落网 现在改判没有?
1、发生在苏州市常熟市一起暴力斗殴事件,因斗殴双方分别手持“菜刀”和“砍刀”,网友便称呼斗殴双方为“菜刀队”、“砍刀队”,该事件也被网友戏谑称为“菜刀队”VS“砍刀队”。“菜刀队”系以何强为首的常熟市忠发公司的六名公司员工,“砍刀队”系以曾勇为首的“讨债”人员24人。2011年4月2日,“砍刀队”队员在曾勇的带领下前往何强等六人所在常熟市忠发公司的二楼办公室暴力讨债,结果以“菜刀队”勇力制胜,“砍刀队”落荒而逃。因该次斗殴事件双方人数、工具强弱悬殊,众多网友对该次事件结果非常惊讶。
一审宣判结果
“砍刀队”
主犯曾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龚军、胡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符永生、朱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邓威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胡石洋、翟真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菜刀队”
被告人何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被告人陈强、张人礼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龙云中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毅夫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信息来原:红网>湖南频道 [稿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刘飞越]时间:2012/4/13 9:24:13网址:http://hn.rednet.cn/c/2012/04/13/2581765.htm)
2、该案经历了重审,最终六被告犯聚众斗殴罪,不构成正当防卫。对方也构成聚众斗殴罪,处罚比六人重。
3、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5、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2江苏常熟聚众斗殴案的事件结果
目前,何强案尚未进入论辩阶段,但在2012年3月24日上午,“菜刀队”未成年人李毅夫案在常熟市法院的少年法庭中已经进入论辩阶段,且主要焦点也是围绕在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上。此论辩被媒体称为何强案论辩的预演。 4月12日,备受关注的江苏常熟“砍刀队VS菜刀队案”在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一审宣判结果“砍刀队”主犯曾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杨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龚军、胡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符永生、朱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邓威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胡石洋、翟真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菜刀队”被告人何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陈强、张人礼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龙云中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毅夫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案件回顾●案发:2011年4月2日12点多,曾勇等24人带着砍刀(即网友所称的“砍刀队”),来到江苏常熟忠发投资公司二楼办公室滋事,6名湖南籍打工者何强、李毅夫、张人礼、张胜、陈强、龙云中手持菜刀(即“菜刀队”)将24人击退。●刑拘:事发一周后,何强、张胜等6人被刑事拘留。但直到半年后,曾勇等人才被刑事拘留。●初审:2011年8月9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何强等5人有期徒刑3年,其中李毅夫因未成年另案处理。●上诉:宣判后,何强等人不服上诉。包括本报法援团律师在内的全国20多名律师免费为这6名湖南打工者维权辩护。●发回:2011年11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审。●重审:此案重审分三案并审,2012年3月19日,曾勇等“砍刀队”案开审;3月21日,何强等“菜刀队”案开审;未成年人李毅夫案3月22日开审。●宣判:2012年4月1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对三个案件分别进行了公开宣判。三年刑期改判成免予刑事处罚,4月12日下午,走出江苏常熟法院的湖南打工仔龙云中百感交集,而他的另几个同伴没他这般幸运,有4人获刑,其中3人缓刑。当天下午,历时十天的漫长审理后,备受关注的江苏常熟“菜刀队VS砍刀队案”在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何强为首的湖南青年“菜刀队”成员“正当防卫”不成立,犯聚众斗殴罪名成立 ,“砍刀队”和“菜刀队”成员双双获刑。
江苏陆建波砍人事件最终如何处理?
据官方通报,事后,靖江市委组织部对陆剑波做出停职处理,并对其违建绿化进行了拆除。2013年4月8日在靖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伤者臧红梅附带民事索赔各种费用共计15万余元。同年4月26日,靖江法院下达一审判决结果,陆剑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赔偿各种费用4.3万余元。对于臧红梅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其主张的医疗费(含救护车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无异议。依法判决被告人陆剑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红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三千六百四十元零六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扩展资料江苏陆剑波砍人事件始末陆剑波与被害人臧红梅系前后邻居,居住于靖江市靖城街道虹兴社区闸南公寓。2012年8月10日19时30分左右,陆剑波的母亲缪敏华与臧红梅因琐事发生争执、扭打。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陆剑波闻讯赶回,持管制刀具挥砍,致臧红梅头部、右手、右下肢多处受伤,并损坏臧红梅家后门等财物。经泰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臧红梅左颞顶部、右手拇指、右下肢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陆剑波的亲属已赔付臧红梅医药费人民币500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剑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表示愿意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全额赔偿臧红梅的经济损失,并预交了赔偿款。参考资料:靖江市人民法院—本院对陆剑波故意伤害案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