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证

时间:2024-11-19 16:37:12编辑:阿奇

税务登记的变更登记需提供资料及办理手续

税务登记的变更登记需提供资料及办理手续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请将税务登记内容重新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一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证件或税务登记表内容项目变更时,应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二、提供资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跨区迁移的使用《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审批表》)。 (二)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变更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 2.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变更登记内容与税务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 3.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变更除组织机构代码外的其他认定事项的纳税人,其变更内容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内容有关的,需提供此件)。 (三)除基本资料外,根据变更内容不同,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 1.变更经营地址 (1)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2)《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若经营地迁移到市内其他行政区的需提供)。 2.变更注册资本 (1)变更的决议或补充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2)验资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注明未注资的除外)。 3. 变更注册类型 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企业名称 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企业提供上级部门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4)没有国有企业上级部门任命书的纳税人,可以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该纳税人涉税业务的权利和义务的声明”,对不提供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6.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 (1)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变更核算形式、投资方 (1)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只有投资总额发生变动的,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即只变更投资方信息、投资总额不发生变动的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8.变更银行账户 (1)银行开立账户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变更ETS缴税账户时提供)。 9.变更经营范围 (1)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二份、涉及税种变更的填写)。 10.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其总机构相关登记信息: (1)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总机构变更其分支机构相关登记信息 ;


税务登记变更需提供的资料及其办理程序

税务登记变更需提供的资料及其办理程序
税务登记变更需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变更后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5、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6、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特殊事项:
7、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8、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一式两份、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9、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如果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迁移条件的纳税人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不符合迁移条件的纳税人应至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然后持《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
10、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然后持《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相关资料至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11、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通知书》。
12、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两份。
税务登记变更办理程序
1、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2、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对符合变更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资料报送不全、内容不真实的申请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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