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型商品房买卖政策
以北京为例,自住型商品房买卖政策是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公开摇号,公示,每个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系统中填报家庭信息,并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购房家庭签字确认后,在审核系统中提交资格审核申请。《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一式两份,购房家庭和开发企业各留存一份。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购房家庭可登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家庭,方可参加摇号。第八条 开发企业按照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组织购房家庭选房,并在选房之日5个工作日以前,在销售现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每个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意见》规定的优先家庭选房后,其他申请家庭继续依次选房。对于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的处罚:对通过隐瞒家庭信息、虚假申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骗购家庭名单记入购房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内容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自住型商品房是什么,申请自住型商品房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自住型商品房,也称为自住房,是由北京市提出的,目前也只有北京市有自住房。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条件: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北京市户籍家庭实行限购;非京籍家庭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可以购买一套住房。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