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适用房

时间:2024-12-21 01:17:22编辑:阿奇

烟台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法律主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法律客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011年,烟台开发区有经济适用房么?

水母网3月24日讯 近日,开发区正式出台《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实施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可享受货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100元,保障面积按国家规定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购房面积达不到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购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如果申请的家庭有私有住房,则在补贴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当该住房上市交易及产权变更时,需按规定退回发放的补贴款项。
& X- X) y3 u新浪乐居 本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家庭成员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开发区城市常住户口且满三年以上;二是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符合烟台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相关规定。
) X7 l# H7 u. x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为鼓励已具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尽快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体系,开发区还建立了货币补贴资金退出激励机制。购房家庭5年内(含5年)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将其已领取货币补贴资金的80%退还给政府;6至10年内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迟1年,退还政府的补贴金额增加4%;超过10年(含10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政府。(


烟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3

法律主观:符合下面的 经济适用房 申请条件即可申请。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法律客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烟台有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吗

法律分析:1、申请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的城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2、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9660元。4、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25周岁(含)5、申请家庭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也从未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其中,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住房并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1、申请。符合条件且已登记入库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表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意愿及相关事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与申报登记时发生变动的,需另行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2、受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其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受理工作结束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整理,一并报送区房管部门。3、录入。区房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后,应当在5日内将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申报登记数据库中予以明确标注,形成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数据库后,将其数据库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4、审核。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区房管、民政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其中,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和区房管部门根据市区房产管理体制划分,通过查阅房产档案、实地调查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核;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5、轮候。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坐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申请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6、公示。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确定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在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分别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7、放号。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制作相应的购房证明,标注顺序号,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发放给申请人。8、销售。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区房管部门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申请人凭购房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依次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相关手续。超出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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