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是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各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惩罚权时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发生的法律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即因中介服务所产生的中介机构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不实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加强财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是政府的责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产品质量,是现代社会的要求。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要提商产品质量水平,必须明确研制、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对产品质量所担负的责任;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监督,则必须分清政府有关部门、质量检验中介机构及各个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生产、消费、再生产的良性循环,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
法律分析: 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农产品; 经过炼制并用于销售的矿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退货折旧费
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已售出的产品,如客户在有效期(保修期、包修期、包退期)内要求换货,可以在保证产品良好,未影响产品价格或者品质的前提下,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换货协议。
如果客户要求退货,在保证产品良好,产品品质不受损的前提下,因价格变动、商家人工成本、经营成本等原因,所以允许商户收取一定的产品折旧费。
如果是“三天包退,七天包换”的产品,10天内退货可以收取10%的不超过总额10%的折旧费,10天以上(不含10天)15天以下,可以收取不超过总额的20%~30%的折旧费,15天以上(不含15天)30天以下,可以收取不超过总额的50%的折旧费,超过30天的,双方友好协商,但最高折旧额不能超过总额的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