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1998
法律主观:1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如耕地未办理农转用手续,未经国家征收为国有,用耕地盖房是违法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有关机关举报此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七条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十一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统计。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第十七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
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包括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我国土地管理法立法的必要性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 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土地作为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必须采用最有权威的、最具普遍约束力的形式来保护土地、管理土地、规范土地的利用,这种形式就是法律形式,在中国从古至今的历史上,在许多外国的历史上,都曾制定过一件件土地法律,发挥过重要作用,这种历史事实,既说明了土地资源的重要,又说明了法律手段的必要。在现代社会中,人类更能深刻地认识土地的重要性,也更有必要重视土地立法,更充分地运用法律手段,所以,制定新的土地管理法正反映了这种历史的和时代的特点。 2.土地关系的广泛性 由于土地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因此,以土地为客体形成了广泛而复杂的土地关系,或者说,人类社会立足于土地之上,围绕土地而进行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土地关系广泛存在。这种关系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二是在保护、利用土地过程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前者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后者属于社会关系。 在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中、由于土地作为自然过程的产物,具有面积有限,不可创造的特点,也就是地球大小的不变决定了土地面积总量的不变,人们可以通过劳动改良土地,但是不能创造土地,不能人为地扩大土地的面积。因此,人们必须十分珍惜土地,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必须重视土地的自然属性,遵循土地的自然规律。这种客观的要求势必体现在人与土地的广泛关系中,并且成为人们应尽的义务。比如,人们应当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这项要求,不仅反映了人和土地的关系,而且成了处理这种关系的行为规则,也就是由此可以意识到,人和土地的关系广泛存在,需要用法律形式时刻地来规范人的行为。 以土地为客体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就是在保护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复杂多样,在现实中广泛存在。比如,有土地所有权关系,土地使用权关系,土地规划利用关系,土地保护关系,土地征用关系,土地管理关系,等等。这些关系相互联结,许多地方还是相互交叉在一起,往往是人们一接触土地,就要产生与土地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何况人类生存在土地上,必然地要经常而广泛的触及土地,由而就需要有统一而广泛使用的行为规则,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管理土地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土地虽然不是人力所创造的自然资源,但却是可供人类社会开发和支配的财富,除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外,还形成了以土地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的广泛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都需要体现于法律形式,用法律来调整这种关系。或者说,广泛存在的土地关系,必须有统一的规则,并且能有效地遵守,这就要求制定法律,协调普遍存在的由开发利用土地而形成的利益关系,调整着人们的权利义务。 3.土地应当由国家管理 土地立法的一项重大意义,就在于是适应了国家管理土地的需要,体现了国家管理土地的基本规则。土地的国家管理,这也是由前面提及的土地的特殊作用和特殊地位所决定的。首先,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一个国家最珍贵的资源;必须由国家进行管理;第二,土地的开发利用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进步与稳定,因此,土地应当由国家管理,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必要的控制;第三,土地是自然、经济、社会历史的结合体,土地的开发利用会受制于一定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应当由国家综合平衡,控制调节,获取符合公共利益的最佳成效;第四、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应当具有统一监督管理土地的职能,而不是由某一个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来拥有这种职能。 总之,土地的国家管理是客观的需要,也是一项不可动摇的重大原则。而土地的国家管理则必须与法律形式结合在一起,由法律来体现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国家意志,也由法律来保障国家管理土地职能的实施。所以,从国家管理土地这个角度来考察,土地管理立法有现实的意义也有长远的意义。
4.土地管理必须规范化 这是土地管理立法的直接目的,也是土地管理立法的直接意义。由于土地资源十分重要,人们在土地上生存、发展,土地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从而围绕土地产生了占有、使用、保护、管理、收益、分配等项关系,涉及广泛的权利义务,人们有关土地的行为必须是有规则的,秩序井然的,也就是规范化地进行。如果不是这样的,而是无规则的、秩序混乱的、盲目行动的,那将不仅破坏了土地资源,而且直接损害了人类自身的利益,甚至会危及人的生存与持续发展,当然也会影响人们正常生活。所以,人们有关土地的行为应当是很规范的,包括人与土地的关系是规范的,在保护利用土地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是规范的,土地作为可开发利用的财富所引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当是有明确规范的,国家管理土地则也是必须依照一定的规范进行的。这些有关土地的行为应当规范化的要求,就是要将土地管理活动推向法制化的轨道,使之实现依法治理土地。可以说,土地管理立法是保证规范地管理土地的前提与基础,能够推进建立并强化土地管理的法律秩序,促使人们在保护、利用、管理土地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与经济规律。 5.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 土地管理立法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开始时还不是很受重视,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口大量增加,经济日益发达,城市化和工业化迅速推进,对土地的需要猛增,而土地的自然供给是绝对有限的。这样,在现代社会中土地的供需矛盾不但存在,而且会突出起来,土地用途日益广泛与土地供给的稀缺,人口增加与产业发展之间争地,经济利益的驱动挤占耕地与耕地必须保护,土地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等等,这些矛盾都需要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处理,协调相互间的利益关系,确认公共利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必要,保护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合法权益。为了满足这种需要,在现代社会中最能有效地。普遍地采用的手段就是法律手段,所以,能适应现代社会管理土地要求的方式,能积极地调节处理土地供需矛盾,能有效地约束人们不利于土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行为,能推动人们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控制土地的,就是通过制定法律,确立有关法律规范。体现现代社会的土地管理特点。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采用积极的法律对策,因而,土地管理立法有明显的时代意义,在当代,应当更需要、更重视这部法律,并且使其在实践中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能惠及子孙。 上面从五个主要的方面论述土地管理立法的重要意义,目的在于引起人们对土地管理法的重视,以更高的自觉性去运用好这部法律。土地管理法不单纯是一部规范行政管理的法律,也不单纯是一部普通的民事法律,而是一部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单行立法,或者说它是一部涉及面较广的经济法律,因而从其调整对象的特殊地位、特殊作用来理解这部法律的特点,也是很有益的。当然,上面提及的各项重要意义并不全面,它还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分析,用更充足的理由来论证土地管理法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