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计算方法
法律主观:社保的计算方法: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二、“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上海市社保计算标准
一、上海社保缴费1、基数五险(原城保):基数=上年平均工资*60%,最高300%三险(综保过渡):基数=上年平均工资*40%五险:48%,企业交37%,个人交11%三险:37.5%,企业交28.5%,个人交9%2、社保参数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社保缴纳基数下限:3896*60%=2338元社保缴纳基数上限:3896*300%=11688元综合保险:3896*60%*12.5%=293元(政府固定基数)292.23、上海大城镇保险缴纳比例:公司承担: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5%)个人承担: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生育保险0%;工伤保险0%)大城镇保险:2338*48%=1122.3元4、上海小城镇保险缴纳比例:公司承担:25%(养老保险17%;医疗保险5%;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5%)个人承担:0小城镇保险:2338*25%*12.5%=585元(政府固定基数)5、企业参保以个人工资(不包括奖金等)为基数养老:企业20%,个人8%医疗:企业10%,个人2%失业:企业2%,个人1%工伤和生育由企业负担,个人不出二、上海市社保缴费比例、基数调整二、上海市社保待遇标准1. 职工养老保险主要与社会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和储蓄账户四个因素有关,因此影响不大。上海市还会根据自身的社会发展适当提高职工养老金待遇。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与个人账户计入标准、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有关。虽然单位缴费基数下调了,但是上海市人民的医保待遇依旧会有适当提高。3. 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取决于失业人员的年龄和累计缴费年限,所以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不会对失业保险的待遇产生影响。此外,上海市将从4月1日起继续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三、社保缴纳基数的计算方法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四、上海社保缴费基数和工资是怎么算?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但是不能低于当年社保缴费的保底数,也不能高于封顶数。上海目前的政策是:外来从业人员,农村户籍的,在5年过渡期内,单位给交城保三险: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无论你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多少,缴费基数均为1949元,单位这样做是符合规定的。当然,如果个人跟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以按照一般人员的缴费基数来交(即2599~12993元之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