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的机制与进程
1、城镇化的基本动力机制
(1)农村剩余贡献
(2)工业化推进
(3)比较利益驱动。决定人口从乡村向城市转移规模的两种基本力:城市的拉力和乡村的推力。
(4)制度变迁促进
(5)市场机制导向
(6)生态环境诱导与制约的双重作用。两个方面。
(7)城乡规划调控
2、城镇化的基本阶段
依据时间顺序,城镇化进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1)集聚城镇化阶段
(2)郊区化阶段
(3)逆城镇化阶段
(4)再城镇化阶段
城镇化进程的四个阶段
法律分析:建国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1949 ——1957年,是城市化起步发展时期;(2)1958——1965年,是城市化的不稳定发展时期;(3)1966——1978年,是城市化停滞发展时期;(4)1978至今,是城市化的稳定快速发展时期。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制定完善土地、财政、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坚持点面结合、统筹推进。统筹规划、总体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着力解决好“三个1亿人”城镇化问题,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充分发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作用,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经验,带动全国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 坚持纵横联动、协同推进。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推动户籍、土地、财政、住房等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形成合力。加强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推动地方加快出台一批配套政策,确保改革举措和政策落地生根。 坚持补齐短板、重点突破。加快实施“一融双新”工程,以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为核心,以加快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发展和新型城市建设为重点,瞄准短板,加快突破,优化政策组合,弥补供需缺口,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城镇化过程的三个阶段
法律分析:城市化进程的三个阶段如下:初始阶段是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30%以下;中期阶段是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30%~70%;后期阶段是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70%以上。初始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工业提供的就业机会有限,农村剩余劳动力释放缓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