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行政级别怎样排序
法律分析:我国的行政职务级别排序从高到低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与职务级别相对应的职级级别的排序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行政级别排序
行政级别排序如下:我国的行政职务级别排序从高到低为:1、国家级正职;2、国家级副职;3、省部级正职;4、省部级副职;5、厅局级正职;6、厅局级副;7、县处级正职;8、县处级副职;9、乡科级正职;10、乡科级副职。与职务级别相对应的职级级别的排序为:1、一级巡视员;2、二级巡视员;3、一级调研员;4、二级调研员;5、三级调研员;6、四级调研员;7、一级主任科员;8、二级主任科员;9、三级主任科员;10、四级主任科员;11、一级科员;12、二级。行政级别是对于个公务人员或其他岗位职位级别的划分,用于区分不同职位的上下等级。上至中央主席,下至地方官员都有对应的行政级别。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县处级、乡科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四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四级行政划分。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是一种习惯的称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我国干部级别如何划分
中国政府官员级别划分如下:1.国家级正职:中央总书记、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2.国家级副职:中央政治局委员、纪委书记、候补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3.省部级正职:中央纪委副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4.省部级副职:中央纪委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 各人民团体副职 ;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5. 厅局(地)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 6.厅局(地)副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7.县处级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单位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正职, 国有正县级企业正职。8.县处级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9.乡科级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10.乡科级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国家级干部是什么级别??
国干部级别划分(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
国家级: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二级)
国务院常委(三级)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
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政府人员级别如何划分
法律分析:一、中国行政,基本上分为五套班子,即党委、政府、政协、人大、纪委。二、中国干部级别划分:1、国家级正职: 包括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国家头号人物。2、国家级副职: 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等。3、省部级正职: 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4、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5、省部级副职: 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6、厅局级正职: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7、厅局级副职: 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8、县处级正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9、县处级副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区)副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10、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11、乡科级正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局长等。12、乡科级副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等 乡科级在下,就是所股级,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政府职员级别划分
【法律分析】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级别中国行政级别共分24级
1、行政1--3级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大元帅(国家级正职)。2、行政4级是十大将,国家副职。3、行政5--7级涵盖大军区,部,省,兵团,司级的正副职,对应上将,中将军衔。4、行政8--10级为少将正,副军级,正厅,正地级。5、行政11--13级为正,副师级,副厅,副地,正处,正县级,对应军衔为大校,上校。6、行政14--16级为正,副团级,副处,副县级,对应军衔中校,少校。7、行政17,18级为正,副营级,正科级,对应大尉军衔。8、行政19,20级为正,副连级,副科级,对应上尉军衔。9、行政21--24级为正,副排级,科员,办事员,对应中尉,少尉,准尉军衔。扩展资料: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11、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级别
行政12级是什么级别
1、国务院总理:一级;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11、科员:九至十四级;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扩展资料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