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一般贸易进口报关流程
化妆品一般贸易进口报关流程如下:1、将客户提供的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提单到船公司交换单费、码头费等,换取进口提货单。注意看客户提供是是HBL还是MBL;2、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1)必备单证:装箱单、发票、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2) 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熏蒸证书及盖IPPC章已做消毒杀虫的处理;(3) 不同的产品所需要的特殊单证准备齐全;(4) 有减免税关税的国家请提供相关国家优惠产地证。3、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信用证、保单、原厂发票、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4、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7个工作日缴纳税费。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收滞纳金;5、报关查验放行后,客户需及时到代理公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化妆品进口报关手续/报关流程是怎样的
谢邀!简单聊聊进口化妆品的一些事情: 一、什么是化妆品,如何定义化妆品?化妆(Cosmetic)一词最早来源于古希腊,含义是“化妆师的技巧”或“装饰的技巧”,也就是指把人体的自身优点多加发扬,而把缺陷加以掩饰和弥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化妆品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消费品。关于化妆品的定义,世界各国(地区)的法规规定略有不同。在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二、如何划分进口和国产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分装/罐装)工序在境外(含港澳台)完成的产品。国产化妆品: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分装/罐装)工序在境内(中国大陆)完成的产品。通常情况下,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是分装,或者罐装工序,因此进口原料在国内分装的产品,属于国产化妆品。 三、特殊用途化妆品分别有哪些?1.育发类: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2.染发类: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3.烫发类: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4.脱毛类: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5.美乳类: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6.健美类: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7.除臭类: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8.袪斑类: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9.防晒类: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四、进口化妆品企业需要好什么资质?1. 进出口权2. 海关&检验检疫注册登记3. 化妆品经营范围4.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5. 签约电子口岸无纸化PS:除了进口香皂,剃须膏,牙膏等产品,其余化妆品均须做好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或者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方可进行申报五、进口化妆品一般流程为:注册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或者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国外备货——准备资料——发运(空运/海运)——报关——查验(如发生)——抽检(如发生)——贴好中文标签——出具国内检验检疫证明——合法销售 目前报关方便相对比较简单,提供批件电子版和产地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之一,无需做标签备案,其余准备常规单证正常申报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成分含量中有濒危成分,需要额外办理允许进口证明书方可进口! 拓展阅读:进口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根据《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规定,进口化妆品标签应标注如下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标注位置: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二、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必须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前应加上引导词“原产国/原产地”。三、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在中国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前可以加或不加引导词,例如“代理商/进口商/总经销商/经销商/总代理商:,等”。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四、净含量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五、成分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化妆品全部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六、保质期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七、备案文号和批准文号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进口普通化妆品应标注备案文号,进口特殊化妆品应标注批准文号。可以加或不加引导语标注其备案号或批准文号,标注的文号应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证件上的文号一致。八、安全警告用语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常见的安全警告用语有:不得撞击,远离火源使用,避免阳光直晒,置于儿童接触不到处等。安全警告用语应标注在可视面上。
进口一批化妆品有哪些报检要求
【申报要求】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对进口化妆品按照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逐一申报。【首次进口认定】 首次进口化妆品指无既往进口记录的化妆品,既往进口记录等证明材料应由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提供,凡不能提供真实有效既往进口记录证明材料的应视为首次进口化妆品。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发货人、境内收货人等信息完全一致的产品视为同一产品。【首次进口特殊要求】 首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备案凭证。 依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4)第八条【首次进口化妆品口岸海关审核要求】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审核备案凭证; 三、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审核下列材料: (一)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二)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为企业申明持有材料,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验核原件的,可要求企业提供。 五、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依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4)第八条【标签审核要求】 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产品配方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包括:《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00号令)、《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牙膏用原料规范》等,有专项产品标准要求的,还需按照专项标准进行审核。 依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4)第十二条
化妆品进口清关报关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化妆品进口流程: 1.国外安排贴好中文标签 2.代理订仓完毕,安排提货车到国外发货人仓库进行验货、核对清点、拍照、装车等工作。将化妆品运至海运码头或机场进行报关出口。 3.出口报关完毕,海运或空运到港口。 4.空运出口——化妆品上飞机后,当天航空公司将出空运提单给到国外代理; 5.海运出口——化妆品上船,开船三天后船公司出据海运提单给到国外代理; 二、货到港后安排清关: 1.进口换单——去货代或船公司换签D/O。(根据手中提单来确定是到何处换单。H B/L货代提单 M B/L船东提单) 2.海关电子申报——电脑预录、审单、发送、与海关联系/放行。 3.报检——电子申报放行后,凭报关单四联中的一联去商检局办理报价手续,出通关单或敲三检章。 4.报关——递交资料 5.交税——海关审价按照货物对应编码下税率征税 6.查验(如海关认为有必要)——海关根据货物申报品名的监管条件,与当日查验概率给予查验,如有查验会开出查验通知书 7.放行——海关放行有以下几个步骤: (1)一次放行 (2)开出查验通知书或无查验直接2次放行 (3)查验后,做关封后放行。 8.提货——放行后,收货人可提取货物至自有仓库、销售等 二、化妆品进口清关所需资料: 国外供应商:原产地证、卫生证、自由销售证、提单、贸易合同、装箱单、商业发票等; 国内进口商:营业执照、非特殊/特殊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截图、报检委托书、报关委托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