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养协议

时间:2025-01-25 02:03:14编辑:阿奇

包养关系男方可以要求退钱吗

在包养情妇的时候,有一些男人会和情妇签订“包养协议”,约定男方向女方支付包养费,女方做他的情人。如果女方违反承诺,则需要退回包养费等等。这类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因该协议支出的费用也无法要回。案例: 陈某与张某存在婚外情,双方订立《包养协议》,约定:陈某借给张某300万元,用于张某购买房屋和日常生活消费,张某给陈某做情人。如果张某不给陈某做情人,则应当返还所有借款,如果陈某要求解除与张某的情人关系,则该借款抵作给张某的精神赔偿和生活补助等内容。 签订协议后两年,陈某渐渐感到腻了,遂以《包养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退回收取的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和张某签订的《包养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陈某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陈某要求张某返还30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张某向陈某返还30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和张某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以协议的形式用金钱去维系双方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二审法院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某的起诉。法律点评: 由于《包养协议》影响了社会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所以属于无效协议。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但是该《包养协议》与一般无效合同不同,如果按照《民法典》处理无效合同的思维去解决这类问题,则会出现以下问题:以合同无效为由判决返还财产的,实际上是支持了包养情妇的一方有权以自己的行为无效为由申请撤销自己的行为,继而要求对方返还自己支出的费用。而实际上包养情妇的一方违反了社会公德,如此判决却会使其既得到了人,又拿回了钱,获得“人财两得”的好处。作出这种判决实质上是用一个新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去否定另一个旧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最终只会造成社会公序良俗受到二次伤害。因此,以该思路去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不符合社会的一般观念。 因此,在不能以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思维去处理该类问题的时候,则有另外几种意见:一、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选择该种意见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协议签订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女方的实际付出。但这种意见存在以下问题:(1)男方的诉求之一是认定合同无效,既然法院认定了该《包养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又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则会存在矛盾;(2)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可能会被公众理解为法院支持“二奶”可以依据违背公序良俗的包养行为获益,不利于弘扬社会真善美。二、收缴国家。选择这种意见是因为《民法通则》曾经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但是这种意见同样存在一些问题:(1)我国《民法典》已经删去了上述《民法通则》规定的收缴条款,不再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违法、无效合同中的收益进行收缴。因此,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通过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予以收缴,在民事诉讼中收缴不再有法律依据;(2)传统观念上讲,一般违法行为需要达到造成某种危害程度才会对其收益进行收缴,如赌博、违法经营等,而包养情妇行为更多被认为是违反道德风俗的行为,认定为可以对其进行收缴的非法行为貌似过于严格。三、驳回起诉。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讲,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可能难以理解。通俗来说就是,驳回诉讼请求是指我管了你这件事,同时我不支持你的主张;驳回起诉是指你的事情我不管,不要找我。该案中,二审法院选择驳回起诉,是一个很好的思路。以双方行为有伤风化,有损社会公序良俗,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也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男方的起诉,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和有限性。 综上,《包养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而属无效,行为人以对方违背《包养协议》为由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者以《包养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的,都可能会被法院以基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原理为由驳回。最后,奉劝各位一句,珍惜家庭,忠诚婚姻,切莫出轨。


一女子签包养协议后反悔,老板愤怒下报警,法律会如何评判?

这个报警意义并不大。我们现在的包养,往往是跟养小三、二奶等直接关联,成为一种钱色交易的典型。包养协议,这种就是典型以钱建立起来的情感交易关系。从法律上来说,包养女方的行为不符合我们善良淳朴的社会风俗,是典型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种经济交易的交往关系的背后是对我们婚姻忠诚的背叛,是对家庭的破坏,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观念的挑战。所以这类包养协议在法律上一般是属于无效性协议。包养协议一旦在法律上无效,那女方就没有获得包养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种直接的后果是,男方一旦起诉要求返还包养费,那法院是有可能会支持。这样一来,女方是典型的赔了人,钱也没捞到。可能有的人会觉得不公平,毕竟女方已经付出了,承担了,那不是给男方占尽了便宜。其实不能这么讲。毕竟这种包养行为本身就不是我们所提倡,是我们所允许的行为。如果我们今天一旦在法律上支持女性获得费用,那就是支持了这种包养行为。法院裁判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行为指引和价值导向。一旦我们支持女方,那必然会有人效仿。我们不予支持,也就是希望女方也不能因为钱而选择被包养。包养是不道德的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严厉谴责,特别是包养一方,过于不道德,享受了女色后反目不认,太过分,这种人是小人,很多还装伪君子,是没有底线的人,交友、选合作伙伴、交易伙伴等都要注意喽。这种被包养的同志也是道德观、价值观严重歪曲的,也是活该,但相比较而言,从最朴素的角度看,最后赔了自己又失去了钱,相当不值,应验了那句话,可恨之人也有可怜之处。希望那些想吃软饭的同志引以为戒,耗子尾汁吧。特别是不要去破坏他人婚姻,包养还不如赠予,既使赠予,如果是包养人夫妻共同财产,那也是得不到的,就像那位被郎咸平“白玩”了的空姐一样。建议将包养行为纳入行政违法行为的范畴,对包养人和被包养人的人身不进行处罚,但对包养人支出的包养费用作为违法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一般包养人是强势一方,制度不能鼓励包养人占了便宜后反而可以要回支付出去的财产,这样是一边倒地支持强势一方“白玩”还可以获得财产,法律保护或者惩罚失去了应有的平衡性,至少也要让包养人付出违背公序良俗应有的代价。对于有配偶出轨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出轨(包括包养)的,我一直提倡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对这种通奸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进行定罪判刑,以保护夫妻另一方的权利,也遏制目前此类严重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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