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

时间:2023-11-14 02:43:17编辑:阿奇

冲突规范也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是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突规范既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是用于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基准以及对海外民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本身具有很特殊的结构,它由范围、系属和关联词三部分构成。

内容和作用

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而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仅起间接调整的作用。由于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一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因而有别于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就其调整作用来说,它必须与经过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准据法)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因而只是间接调整的作用。

性质

冲突规范是一种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尽管冲突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实体规范,而是通过指定适用何种法律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但它终究在本质上同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程序不同。所以冲突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就其性质上讲,它是指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的法律规范。

范围

又称连接对象(object of connection),是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一般指冲突规范前面的部分。由于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故冲突规范“范围”种类繁多,其中最常见的有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行为关系、所有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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