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商誉与商誉相对,是指购买企业投资成本低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负商誉的发生是因为企业在购买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价差,这种价差没有哪一方对其有要求权,它既不需要将来付出资产或劳务,也无需借新债来偿还,它不具有负债的内在属性。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债务的消失需要债务人以债权人可以接受的方式来偿还,或者债权人放弃债权。
将负商誉视为一种负债,是“兼并企业替被兼并企业承担的未来的资产贬值或收益减少的责任”。一个企业之所以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是因为合并后购买企业必须承担被购买企业的隐性成本(或隐性负债),从而导致未来经济资源的付出,负商誉就体现为一种未来的负债。
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规定:负商誉应当是购买方所获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减去购买成本,不再允许对可辩认资产和负债大于购买成本的差额进行分摊,以减记所购入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