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年满岁。 所谓“年满”,是包括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